标准化试点学校工作手册 B2.0 · 附录
资料性附录 · 试点学校自检用
资料性附录自检与迎检工具

28 项量化指标一次查齐,按八组分栏并标「应/宜」与出处,可直接当季度自检表打印。

本附录为资料性附录,汇总本手册正文各章中的关键量化指标与时限要求,供试点学校自检使用。表中"要求"一栏对应条款含义:"应"为试点底线要求,"宜"为建议性要求。

一、学生层面指标

序号指标要求出处
1在校学生全员心理测评覆盖率100%前言·检验指标、第六章
2高危学生一对一访谈覆盖率80%(全员访谈目标)前言·检验指标
3学生心理测评频次每学年一般不超过1次第六章
4单批测验人数每批不超过50人第六章
5测验时长单次40~60分钟第六章
6测验结果抽查比例不低于5%第六章

二、教师与队伍层面指标

序号指标要求出处
7心理教师、班主任心理培训覆盖率100%前言·检验指标、第十章
8持证心理指导师配备原则上每校不少于1名;1000人以下≥1名、1000~3000人≥2名、3000人以上≥3名第十章
9班主任培训覆盖率100%第十章
10外部督导频次每学期不少于2次(1000人以下)/3次(1000~3000人)/4次(3000人以上)第十章
11心理委员配备每班宜设1~2名第十章

三、培训考评指标(第四章)

序号指标要求
12培训学时换算1学时=45分钟
13培训课程总学时12个模块,不少于48学时
14实践学时占比不低于40%(不少于20学时),其中现场或模拟实操不少于8学时、督导反馈不少于4学时
15线上学习占比不超过30%
16过程性考核占比不低于40%;终结性考核不高于60%
17考核合格线单项成绩不低于60分、综合成绩不低于70分
18补考次数不超过2次

四、AI器材与测验管理指标(第五章、第六章)

序号指标要求
19器材使用率不低于95%
20数据完整率不低于98%
21预警准确率不低于80%
22预警误报率不高于15%
23使用者满意度不低于85%
24测验室座位间距不小于0.8米
25测验室温度18~26℃
26测验室湿度40%~70%
27测验室噪声不高于50分贝
28数据备份每日备份一次(数据处理业务系统)

五、心理档案管理指标(第七章)

序号指标要求
29档案建档率100%
30"一生一策"档案覆盖率100%
31档案更新及时率不低于95%
32授权合规率100%
33访问日志完整率100%
34家校共享满意度不低于85%
35数据安全事件0次
36数据备份频次重要数据每日备份,一般数据每周不少于1次
37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学生离校后3年;危机类档案不少于5年
38安全事件报告时限24小时内报告

六、家校合作指标(第八章)

序号指标要求
39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心理健康为必讲内容
40家校沟通渠道家长会、家长学校、家长课堂、家访等常态化开展

七、危机干预指标(第九章)

序号指标要求
41高危信号30分钟内专业介入100%
42高危学生家长告知率100%
43需转介学生医校转介率不低于95%
44复学学生3个月内跟踪覆盖率100%
45危机事件过程记录完整率100%
46重大事件后关联人员心理支持覆盖率不低于90%
47复学跟踪节点3个月、6个月、12个月
48危机材料保存期限宜不少于学生离校后3年

八、人才队伍建设指标(第十章)

序号指标要求
49分级培训总学时初级不少于80学时(理论60+实践20)、中级不少于110学时(理论80+实践30)、高级不少于140学时(理论100+实践40)
50注册周期3年
51每注册周期继续教育学时初级不少于60学时(督导≥10)、中级不少于90学时(督导≥20)、高级不少于120学时(督导≥30,含带教督导)
52考评合格要求初级:理论与技能均合格;中级:综合成绩合格含督导评价;高级:论文评审通过、答辩合格

九、综合评价指标(第一章)

序号指标要求
53五维评价得分满分100分:85分及以上优秀、70分及以上良好、60分及以上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

▍专家工作研究补注

用法三条

① 每季度按「应/宜」过一遍:「应」项任一不达标=当季不合格,「宜」项不达标记改进项;② 分母先写清(在校生数、预警名单数、应培训人数),率才有意义;③ 与附录A阶段闸门对齐,运行期看过程指标,验收期看结果与综合评价。

指标分组速查(点开折叠)
① 学生层面② 教师与队伍③ 培训考评④ AI器材与测验⑤ 档案管理⑥ 家校合作⑦ 危机干预⑧ 综合评价

八组共 28 项,完整口径、要求与出处见本页正文表格;自查时先筛「应」项,再填「达标/未达标/改进措施/证据编号」四列。

本手册为「北京学校心理健康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项目编号 2025077-FW-11)试点学校操作指引,十章正文对应试点标准 1.0~10.0。文内「应」为底线要求、「宜」为建议要求、「可」为允许做法;量化指标以试点标准正式发布文本为准,不一致处以正式文本为准。全文不构成医疗诊断或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