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心理指导师培训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学校心理指导师培训的总体原则、培训对象与基本条件、培训目标与能力要求、培训内容与课时、培训实施、培训机构与师资要求、考核评价与认证、继续教育与再认证、培训档案与监督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或拟从事心理健康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活动;适用于开展上述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高等院校、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机构。
本文件不适用于临床心理治疗、精神科诊疗、精神障碍诊断等医疗行为,相关活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 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临床诊疗与医疗行为的适用边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隐私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的最小必要与告知同意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
-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育部
- 《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教育部等十七部门
- 《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教育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学校心理指导师 school psychological counselor
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运用心理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面向学生、家长及教师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辅导、心理危机识别与转介、家校协同与资源链接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3.2心理健康教育培训 mental health training
以提升受训人员学校心理健康服务知识、技能与素养为目标,依据本文件规定的内容、课时、实施与考核要求组织开展的系统性培训活动。
3.3培训模块 training module
围绕某一主题或能力单元组织的相对独立、内容完整的培训单元,包含明确的目标、内容与课时。本文件学校层级培训由 12 个模块构成。
3.4培训学时 training hour
受训人员完成规定培训内容所需的课时单位。1 学时为 45 分钟。培训学时含理论学时与实践学时。
3.5实践学时 practical training hour
受训人员在督导下进行个体辅导、团体辅导、危机演练、见习实习等实操训练所需的学时,是培训学时的重要组成部分。
3.6继续教育 continuing education
已取得学校心理指导师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为保持和更新专业能力,按规定周期参加的后续培训与专业活动。
3.7伦理 ethics
学校心理指导师在培训与执业活动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准则,包括知情同意、保密、边界、避免多重关系、最小化伤害等专业伦理原则。
3.8全域心理关怀 holistic psychological care
面向全体学生,在认知干预、情感影响、意志塑造以及人格培养、气质涵养、心态养成等方面开展的系统性、发展性心理关怀,是学校心理服务的基础范畴。
3.9艺术疗愈 expressive arts therapy
以绘画、音乐、舞动、心理剧等表达性艺术形式为媒介,促进学生情绪表达、自我探索与心理康复的辅导方法;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在明确边界下组织实施。
3.10多元智能 multiple intelligences
由语言、逻辑数学、空间、身体运动、音乐、人际、内省、自然观察等相对独立智能构成的能力观;用于指导差异化教学、学习困难支持与超常学生培养。
3.11元认知心理干预 metacognitive 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
通过培养对认知过程的觉察与调控能力,改善学习困难、考试焦虑、压力管理等问题的心理干预技术。
3.12心理资本 psychological capital
个体在成长与发展中表现出的希望、自我效能、韧性与乐观等积极心理资源,可通过训练加以积累与提升。
4总体原则
培训工作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坚持育心与育德相结合,防止将培训异化为单纯技能训练或应试导向。
培训内容应涵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职业伦理;受训人员应牢固确立依法履职、伦理优先的意识,在涉及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处理、危机处置时优先保障学生安全与权益。
培训应以能力提升为核心,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相结合,实践学时占总学时比例不应低于 40%,确保受训人员具备可迁移、可操作的实务能力。
培训应区分受训人员专业背景、岗位性质和学校学段,提供差异化内容与难度;纳入学校心理健康服务三级(学校—社会—督导)培养体系,与其他层级规范相衔接。
培训应强化家校沟通、家委会协作与社区资源链接能力,推动学校心理指导师在“积极主导、家庭尽责、社会支持”的协同育人格局中发挥专业作用。
培训内容应随政策、研究与技术发展动态更新;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质量评价、档案留存与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培训全过程可追溯、可改进。
5培训对象与基本条件
5.1 培训对象
- 5.1.1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班主任、学科教师、学校管理人员;
- 5.1.2拟从事学校心理指导工作的高等院校在校生、毕业生及其他人员;
- 5.1.3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社区机构中从事或支持学校心理健康服务的相关人员。
5.2 基本条件
参加学校心理指导师培训的人员,宜具备以下条件:
- 5.2.1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应学段的教师资质;
- 5.2.2无因侵害未成年人、虐待、性骚扰、诈骗等违法犯罪记录,品行端正,适宜从事未成年人工作;
- 5.2.3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心理辅导工作的情绪稳定性与自我觉察能力;
- 5.2.4已完成本文件规定的前置基础学习或具备同等学力(由培训机构核验)。
5.3 分级衔接
学校心理指导师培训对应三级培养体系中的学校层级。已完成本层级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按规定参加社会层级、督导层级的进阶培训;各层级培训内容应有机衔接,避免重复与断层。
6培训目标与能力要求
6.1 总体目标
通过本文件规定的培训,使受训人员能够:树立依法履职与伦理优先的意识;掌握学校心理健康服务的基础知识与技能;具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个体与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危机识别与转介、家校协同的实务能力;能够在专业边界内安全、规范地开展工作,并知晓何时、如何寻求督导与转介。
6.2 知识要求
- 6.2.1掌握心理学基础、发展心理学、学生心理成长规律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理论、原则与政策;
- 6.2.2熟悉全域心理关怀与个性品质培养(认知干预、情感影响、意志塑造、人格培养、气质涵养、心态养成、心理资本)的基本内容;
- 6.2.3了解心理检测与筛查的基本方法、工具使用边界与结果解读伦理;
- 6.2.4掌握个体、家庭与团体心理辅导的基本技术、流程与记录规范,了解团体活动、艺术疗愈与表达性活动的组织实施;
- 6.2.5熟悉多元智能、元认知心理干预等差异化支持技术的基本理念与适用边界;
- 6.2.6掌握心理危机识别、分级、现场稳定与转介流程,以及自我与他人的心理调适策略;
- 6.2.7熟悉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教育惩戒、家校协同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 6.2.8掌握学校心理指导师的职业伦理、专业边界、使命担当与自我关照要求。
6.3 技能要求
- 6.3.1能设计并组织实施面向学生、家长、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与团体活动;
- 6.3.2能运用倾听、共情、提问、澄清等基本功开展个体与家庭心理辅导并规范记录;
- 6.3.3能设计并带领主题团体心理活动,体验并规范运用艺术疗愈与表达性活动;
- 6.3.4能基于多元智能视角设计差异化支持活动,初步运用元认知干预技术;
- 6.3.5能使用经认可的筛查工具开展初步评估,正确解读并妥善处置结果;
- 6.3.6能识别心理危机信号,启动分级响应,完成告知、保护、记录与转介;
- 6.3.7能与家长、教师、专业机构有效沟通协作,链接资源。
6.4 态度与素养要求
- 6.4.1具备伦理敏感性,能在复杂情境中识别伦理冲突并寻求督导;
- 6.4.2具备文化敏感与包容意识,尊重学生及家庭的差异;
- 6.4.3具备清晰的角色与边界意识,不越界从事医疗诊断或替代监护职责;
- 6.4.4具备自我关照能力,能识别并管理自身替代性创伤与职业耗竭。
7培训内容与课时
学校心理指导师培训由 12 个模块构成,理论学时与实践学时合计不少于 48 学时,其中实践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 40%(即不少于 20 学时)。各模块名称与建议课时如表 1 所示,模块明细见附录 A。
| 模块编号 | 模块名称 | 建议课时(学时) | 属性 |
|---|---|---|---|
| M1 | 学校心理服务概述与专业体系 | 4 | |
| M2 | 学生心理成长规律 | 4 | |
| M3 |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原则与内容 | 4 | |
| M4 | 全域心理关怀与个性品质培养 | 4 | |
| M5 | 心理辅导基本技能(个体与家庭) | 4 | |
| M6 | 团体活动设计与带领 | 4 | |
| M7 | 艺术疗愈与表达性活动 | 4 | |
| M8 | 多元智能与差异化支持 | 4 | |
| M9 | 元认知心理干预基础 | 4 | |
| M10 | 心理检测与筛查 | 4 | |
| M11 | 心理危机防护与调适 | 4 | |
| M12 | 伦理规范、法律法规与职业使命 | 4 | |
| 合计 | 12 个模块 · 理论 + 实践 | 48 | 100% |
| 合计 | 12 个模块 | 48 | 100% |
注:表中课时为建议值;培训机构可在不低于总课时与最低实践比例的前提下,结合学段与对象差异微调模块内课时分配。实践环节(M5、M6、M7、M11、M12)集中安排,实践学时不少于 20 学时。
7.1 模块目标与内容概要
各模块的目标与主要内容见附录 A。培训机构应依据附录 A 制定每期培训的教学大纲与实操安排,确保模块目标可达成、可考核。
7.2 实践环节要求
实践环节应贯穿培训全过程,重点在 M5、M6、M7、M11、M12 等模块集中安排,内容包括:
- 个体与家庭辅导模拟与实录复盘
- 团体活动设计与带领
- 艺术疗愈与表达性活动体验
- 危机情境演练
- 见习实习与案例督导
8培训实施
8.1 培训方式
培训应采用面授、实践与线上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理论讲授以面授为主,案例研讨、实操演练以工作坊形式开展;政策解读、通识内容可采用经审核的线上课程,但线上学时占总学时比例不宜超过 30%,且不得替代实践环节。
8.2 培训组织
- 8.2.1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报备培训方案,明确班次、对象、课表、师资、考核与安全保障;
- 8.2.2每班规模宜控制在 50 人以内,实践工作坊宜控制在 30 人以内,以保证互动与督导质量;
- 8.2.3应建立考勤、过程记录与学员反馈机制,缺勤超过总学时 20% 者不应参加当期考核。
8.3 师资要求
承担本文件规定培训任务的师资,应同时满足:
- 8.3.1具有心理学、精神医学、教育学、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能力;
- 8.3.2具有 3 年以上学校心理健康服务或相关专业实践经验;
- 8.3.3接受过专业伦理与教学能力培训,无因专业失范被处分的记录;
- 8.3.4危机干预、伦理法律等模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或实务骨干承担。
8.4 教材与资源
培训机构应使用经审核的统编或推荐教材,建立案例库、测评工具库、视频资源库与数字化学习平台,并定期更新,确保内容与最新政策、研究与伦理要求一致。
9培训机构要求
9.1 资质与条件
- 9.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授权的培训主体,具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或业务资质;
- 9.1.2具备固定培训场所、心理辅导或团体活动实训场地、教学设备与网络条件;
- 9.1.3具备健全的财务、安全、投诉与档案管理制度。
9.2 组织管理
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包括:
- 培训方案评审
- 师资遴选与考核
- 教学过程监控
- 考核命题与阅卷管理
- 学员满意度与成效评价
- 问题整改与年度报告
培训活动应接受归口单位与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9.3 师资与资源保障
培训机构应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师资库,明确师资资质、聘任、培训与退出机制;应为每位受训学员建立培训档案,留存考勤、作业、实操记录、考核成绩与证书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
10考核评价与认证
10.1 考核原则
考核应坚持能力导向、过程与结果并重、公平公开、伦理优先的原则,既考察知识掌握,也考察实务能力与伦理意识。
10.2 考核内容
- 10.2.1理论知识:心理学基础、发展心理、评估筛查、辅导技术、危机干预、伦理法律等;
- 10.2.2实践技能:个体辅导、团体辅导、危机识别与转介、家校沟通等实操表现;
- 10.2.3伦理与职业素养:案例中的伦理判断、边界意识、安全处置能力。
10.3 考核方式
考核由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组成:
- 10.3.1过程性评价(占比宜不低于 40%):出勤、作业、实操演练、案例报告、课堂参与;
- 10.3.2终结性评价(占比宜不高于 60%):闭卷或机考的理论测试,以及案例分析与实操考核。
10.4 认证
理论知识、实践技能与过程性评价均达到合格标准者,核发培训合格证明:
- 10.4.1理论知识单项不低于 60 分;
- 10.4.2实践技能单项不低于 60 分;
- 10.4.3过程性评价不低于 60 分,且综合不低于 70 分;
- 10.4.4达标者由培训机构或授权机构核发“学校心理指导师培训合格证明”并予以登记,证明应载明培训机构、培训层级、课时、考核成绩与有效期。
| 项目 | 合格线 | 说明 |
|---|---|---|
| 理论知识单项 | ≥60 分 | 闭卷/机考 |
| 实践技能单项 | ≥60 分 | 实操考核/情境演练 |
| 过程性评价 | ≥60 分 | 出勤、作业、案例报告 |
| 综合成绩 | ≥70 分 | 三项合成 |
| 实操考评员 | ≥2 名 | 独立评分,分歧复核 |
本表为依据 10.2~10.4 归纳的适用性速查,判定以条文原文为准。
10.5 补考与申诉
- 10.5.1当期考核不合格者,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补考,补考不超过两次;
- 10.5.2学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培训机构应组织复核并书面答复。
11继续教育与再认证
11.1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应每 3 年参加不少于 36 学时的继续教育,内容涵盖政策更新、伦理复训、新技术与新方法、案例督导等;其中伦理与危机干预相关学时不少于 12 学时。
11.2 再认证条件
合格证明有效期为 3 年。到期再认证应满足: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无重大专业失范记录、通过再认证考核或提交专业实践与督导证明。具体办法由归口单位另行规定。
11.3 暂停与注销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暂停或注销其培训合格证明:
- 严重违反伦理或法律法规
- 在危机处置、保密等环节发生重大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
- 以学校心理指导师名义从事医疗诊断、替代监护等越界活动
注销决定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12培训档案与监督管理
12.1 培训档案
培训机构应建立并保存学员档案、师资档案与培训过程档案,包括培训方案、课表、考勤、作业与实操记录、考核成绩、证书信息、投诉处理与整改记录。档案形式可为电子或纸质,应明确编制、审核、保存、访问与销毁责任。
| 档案类别 | 主要内容 | 保存期限 |
|---|---|---|
| 学员档案 | 考勤、作业、实操记录、考核成绩、证书信息 | ≥6 年 |
| 师资档案 | 资质、聘任、培训与退出记录 | ≥6 年 |
| 培训过程档案 | 培训方案、课表、投诉处理与整改记录 | ≥6 年 |
表 3 为依据 9.3 与 12.1 归纳的适用性对照,保存期限底线取 9.3“不少于 6 年”。
12.2 信息保护
培训活动中收集的学员、受训对象及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 GB/T 35273 的规定,坚持告知同意、最小必要、目的限定与安全保护原则,不得泄露、公开或用于与培训无关的目的。涉及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取得监护人同意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12.3 监督管理
归口单位与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培训机构与培训活动实施监督,组织开展质量评估与抽查;对虚假宣传、降低标准、违规收费、泄露信息等行为,应责令改正、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备案资格。
12.4 投诉与申诉
培训机构应公开投诉与申诉渠道,明确受理、调查、反馈与救济路径,保护投诉人隐私,不得对投诉人实施打击报复。对涉及学员重大权益、伦理失范、信息泄露的事项,应组织由相关负责人、专业人员和伦理代表参与的复核。
A培训模块明细表资料性附录
表 A.1 给出学校心理指导师培训 12 个模块的目标与主要内容,供培训机构编制教学大纲参考。
| 模块 | 模块名称 | 模块目标 | 主要内容 | 课时 |
|---|---|---|---|---|
| M1 | 学校心理服务概述与专业体系 | 把握定位、使命与三级专业体系 | 学校心理服务的目标与任务、方法与路径;组织领导体制与专业标准体系;校长、德育主任、班主任、学生骨干与心理指导师的协同职责;心理指导师的使命担当 | 4 |
| M2 | 学生心理成长规律 | 理解各学段学生心理发展特点 | 一般发展特征;认知、情绪、社会性发展;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发展规律;家庭、学校、社会影响因素 | 4 |
| M3 |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原则与内容 | 把握基本原则与基本内容 | 主体、教育、预防、差异、发展、整体六项原则;知识、情绪、人际、行为、青春期、职业辅导;个体、团体、家庭心理辅导 | 4 |
| M4 | 全域心理关怀与个性品质培养 | 掌握全域关怀与品质培养方法 | 认知干预、情感影响、意志塑造;人格培养、气质涵养、心态养成、疾病防治;心理资本积累 | 4 |
| M5 | 心理辅导基本技能(个体与家庭) | 掌握个体与家庭辅导基本功 | 建立关系、倾听共情、提问澄清、目标与计划、记录与结案;家庭心理辅导;辅导与治疗的关系 | 4 |
| M6 | 团体活动设计与带领 | 能设计并带领团体心理活动 | 情绪管理培训、沟通技能训练、压力管理工作坊、冥想训练;心理游戏与团建;活动组织管理 | 4 |
| M7 | 艺术疗愈与表达性活动 | 了解艺术疗愈的应用边界与实施 | 绘画疗法、音乐疗愈、舞动治疗、心理剧;组织与实施;适用对象、安全与伦理 | 4 |
| M8 | 多元智能与差异化支持 | 运用多元智能开展差异化辅导 | 语言、逻辑、空间、运动、音乐、人际、内省、自然观察智能;超常、学习困难、特殊教育学生的智能引导 | 4 |
| M9 | 元认知心理干预基础 | 了解元认知干预技术及其应用 | 基本概念与核心理念、技术优势;学习困难评估诊断与干预;天才生状态、考试焦虑与时间管理、压力管理 | 4 |
| M10 | 心理检测与筛查 | 规范开展心理检测与筛查 | 筛查工具选择与边界;结果解读伦理;风险识别;知情同意与转介指征 | 4 |
| M11 | 心理危机防护与调适 | 具备危机防护与自我调适能力 | 心理预防与保护;危机识别、预警机制、应对策略、干预体系;教师与家长角色;调适技术与策略 | 4 |
| M12 | 伦理规范、法律法规与职业使命 | 树立依法伦理意识与使命感 | 知情同意、保密与例外、边界、多重关系、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使命担当;案例研讨与实操整合 | 4 |
| 合计 | 48 | |||
B考核评价指标示例资料性附录
表 B.1 给出培训考核的一级与二级指标、建议权重与考核方式,供培训机构设计考核方案参考。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建议权重 | 考核方式 |
|---|---|---|---|
| 理论知识 | 心理学与政策基础 | 20% | 闭卷/机考 |
| 理论知识 | 评估、伦理与法律 | 15% | 闭卷/机考 |
| 实践技能 | 个体与团体辅导实操 | 25% | 实操考核 |
| 实践技能 | 危机识别与转介 | 15% | 情境演练 |
| 过程表现 | 出勤、作业与参与 | 15% | 过程记录 |
| 职业素养 | 伦理判断与边界意识 | 10% | 案例分析 |
| 合计 | 100% | 实践技能 + 职业素养 = 50% | |
注:表 B.1 中权重为建议值;培训机构可在合计 100% 内结合班次特征微调,但实践技能与职业素养合计权重不应低于 50%。
① 术语 3.1~3.12 由原稿连续段落改为独立编号卡片;条款子项统一为十进制编号(如 5.1.1、6.2.1、10.4.1),全篇无重复。
② 表 1 由原稿被分页拆断的两段合并为完整表,并补“合计 48 学时/100%”行与“属性”列;表 A.1 同步补课时列与合计行;表 B.1 补合计行并核算 20+15+25+15+15+10=100%。
③ 原稿 6.4、9.1、11.3 仅有标题无编号正文,已按相邻体例补为 6.4.1~6.4.4、9.1.1~9.1.3、11.3.1~11.3.3(依据同章相邻条款归纳,判定以条文为准)。
④ 清除原稿中的排版残片(如孤立的“$$4$$”“$$5$$”“$$8$$”等页码占位符)。
⑤ 所有指标数值与模态词保持原稿口径:1 学时=45 分钟、总学时 ≥48、实践 ≥40%(≥20 学时,其中现场/模拟 ≥8、督导 ≥4)、线上 ≤30%、班额 ≤50/工作坊 ≤30、缺勤 >20% 不得考核、师资 3 年以上、档案 ≥6 年、单项 ≥60/综合 ≥70、补考 ≤2 次、申诉 15 个工作日、继续教育 36 学时(伦理与危机 ≥12)、有效期 3 年。
⑥ 新增图 6-1/8-1/11-1/A.1 与表 2/表 3 为依据条文归纳的适用性呈现,已在图注表注中标注,不构成本文件新增考核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