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合作育人工作指南
qianyan前言 · 起草说明与条款属性
Foreword — Status,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ive Key
制定《中小学家校合作育人工作指南》的目的,不是新增学校的法定义务,也不是把家庭教育责任转嫁给学校,而是在现行法律政策框架内,为学校、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家庭相关责任主体之间建立合法、适度、有效、可持续的协同育人机制提供统一过程框架。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政策要求提出,学校应积极主导、家庭主动尽责、社会有效支持;同时明确每学期至少组织 2 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并规范家长委员会工作和家校群组信息发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确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并要求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适用范围
本文件的适用范围覆盖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其他实施普通中小学教育的机构;实施主体主要是学校、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必要时涉及依法受托照护人、教师、学生及经合法引入的社会资源主体。
三类条款属性
规定目的、边界、治理、专业伦理和持续改进方向,不宜以单一数值验收。
规定学校应具备的职责、程序、记录、风险控制能力,允许学校通过制度、人员、表单、平台日志或现场材料证明。
给出推荐阈值、周期、时限和抽样规则,均以“宜”“可”“建议”表述,属于 GB/T 推荐性标准的实施建议,不应被机械解释为全国统一法定标准。
本文件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教育政策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学校还应执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数据主管部门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细化规定。
本文件由国家标准委《北京学校心理健康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项目编号:2025077-FW-11)专家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应/宜/可”的用法
本文件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条款表述采用“应/宜”推荐型表述(依据 GB/T 1.1—2020 第 9 章):
- “应”为推荐性底线要求,用于职责、告知、安全保护、紧急响应、个人信息处理等底线类条款;
- “宜”为建议性要求,用于频次、时限、抽样比例、配置方式等弹性条款;
- “可”为允许性要求,用于学校自主选择的方式与路径。
本文件中表 1(沟通时效建议,见 8.3)、表 2(宜量化指标,见 12.3)所列数值为推荐性示范值,正式实施前须经试点论证与校准。
1范围
Scope
本文件适用于公办、民办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其他开展小学至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机构开展家校合作育人工作的策划、实施、评价和改进。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向家长强制销售服务或商品,不适用于由学校违法实施的教育教学、惩戒、医疗诊断、心理治疗或替代法定监护职责的活动。学校与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工作机构、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等开展转介协作时,应按相应专业规范和法定程序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Normative References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文件的规范性引用而成为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版本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1—2020 |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
| GB/T 35273—2020 |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庭教育促进法》 |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
| 政策文件 |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的通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教基〔2022〕7号) |
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和国家标准,均应在实施时核验其现行有效版本;本文件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教育政策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3术语和定义
Terms and Definitions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所称“家长”,除特别说明外,均指依法承担学生家庭教育、监护或照护责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依法受托照护人。
3.1 家校合作育人 home-school collaboration
学校与家庭基于共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目标,在尊重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开展信息共享、协商沟通、家庭教育指导、成长支持、风险预防和协同评价的活动。
3.2 学校 school
依法设立并实施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或其他普通中小学阶段教育的机构,包括其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及其他受学校委托开展工作的工作人员。
3.3 家庭 family
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依法受托照护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构成的、对学生成长具有直接影响的生活单元。
3.4 家长委员会 parents’ committee
由家长代表依法、依规、自愿参与,在学校指导下发挥沟通、协商、监督和协同服务作用的学校内部治理参与机制,不是学校行政机构,也不具有代替学校作出教育教学、人事、采购、收费等决定的权力。
3.5 学生成长信息 student development information
学校在教育、管理、服务和学生保护工作中形成或收集的,与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发展支持有关的信息,包括基础学籍信息、学业发展信息、身心发展信息、特殊支持需要信息、家庭紧急联系信息,以及经合法授权处理的其他信息。
3.6 敏感个人信息 sensitive personal information
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不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3.7 协同育人活动 collaborative activity
学校与家庭共同参与,或学校组织家庭、社会资源共同实施,以家庭教育指导、亲子沟通、社会实践、劳动教育、安全教育、健康促进、生涯教育、网络素养教育等为目的的教育活动。
3.8 重点情境 critical scenario
学生发生心理危机、欺凌或疑似欺凌、重大安全事件、严重违纪、突发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监护或照护风险,以及升学转学、入学适应、离异家庭协同等需要学校、家庭、专业机构或主管部门特别联动的情形。
3.9 最小必要 data minimization
信息收集、使用、保存、共享和公开应限于实现明确、合理、合法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最少类型和最短期限,不得因“便于管理”“普遍摸排”或“家校互动”等概括性目的过度处理信息。
4总体原则
General Principles
以下八项原则贯穿本文件全部条款,是判断具体做法是否合规的首要依据;原则性要求不宜以单一数值验收。
以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首要目标;不得以提高分数、追求升学、制造攀比、完成活动数量为目的,不得以家校协同名义实施过度竞争、公开排名、羞辱性评价或转嫁教育责任。
学校、监护人、学生各自依法履责,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责任违法转移给另一方。
不因家庭背景、经济状况、户籍、民族、身心状况、学习能力、学业表现或家庭结构歧视学生或家长;学校采集信息应告知并负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非法删除、泄露、公开或买卖。
不是学校单方发布通知或家庭单向接受安排;涉及学生支持、风险处置、方案调整及投诉申诉,应保障家长知情、表达、协商机会与学生的年龄相称参与权。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有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处理不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取得监护人同意,并制定专门处理规则。
面向全体提供普惠性沟通、指导和服务,同时为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提供可及、非污名化、可退出的个别支持;不得把家校合作设计成只有特定职业、学历、收入、时间或技术条件的家庭才能参与的活动。
建立教师、班主任、心理教师、校医或保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法治副校长或辅导员、家长代表与校外专业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危及安全时优先保护学生并依法报告、转介。
保留与风险程度相称的工作记录,用于学生发展、风险防范和改进;不应异化为形式主义留痕或“痕迹管理”。
5目标、作用与职责边界
Objectives and Boundary of Roles
5.1 总体目标
家校合作育人工作宜实现以下目标:
- 形成学校主导、家庭履责、专业支持、社会协同的学生发展支持网络;
- 提高家庭科学育儿、亲子沟通、安全教育、网络素养和法治意识;
- 提升学校家庭沟通的及时性、准确性、包容性和可追溯性;
- 及时发现并妥善协同处置学生的学业、心理、身体、欺凌、安全及家庭照护风险;
- 保障学生、家庭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
- 建立可评价、可审计、可持续改进的协同育人机制。
5.2 学校的作用与边界
学校应发挥协同育人主导作用,建立工作机制、提供服务资源、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家校互动、反馈学生在校发展信息、依法处置学生保护事项。学校不应替代家庭教育,不应强制家长完成学校教育教学任务,不应将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批改、授课、安全看护和专业服务违法转嫁家庭。
学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服务,不得要求家长提供与教育教学、学生保护、法定管理职责无关的信息或物质帮助。对家长参与家校活动,应坚持自愿、必要、便利和非惩罚原则。
5.3 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作用与边界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创造良好家庭环境,关注学生的思想情绪、身心状况、日常表现和安全状况,及时主动与学校沟通。家长参加家长会、家庭教育指导、家长委员会、志愿服务和协同育人活动,应坚持自愿、公益、安全、非交易原则。
分居或者离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依法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应与受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并按规定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学校。
5.4 学生的作用与边界
学校宜根据学生年龄、成熟度和事项性质,听取学生对班级规则、活动安排、支持措施、隐私保护和争议处理的意见。涉及学生重大权益、心理危机、违纪处置或个人信息的事项,学校应在符合保护和教育目的的前提下,采用年龄相称、非公开、非羞辱性的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学生不应承担超出其年龄和能力的家校沟通、信息核验、活动组织、收费管理或成人间争议解决责任。
5.5 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与边界
学校应建立家长委员会职责清单、会议规则、信息公开规则和利益回避规则。家长委员会宜开展政策与学校工作宣传、意见收集、家校沟通、家庭教育支持、志愿服务协调、资源建议和监督反馈。
家长委员会不得:
- 干预学校依法独立实施的教育教学、教师评价、招生和学籍管理;
- 决定收费、采购、赞助、捐赠或资金分配;
- 以家长委员会名义组织收费、募资、商业推广或强制捐赠;
- 获取与职责无关的学生、家庭或教职工个人信息;
- 发布、转发未经核验的信息,或在家长通讯群组中实施舆论施压。
5.6 第三方资源主体的作用与边界
学校引入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心理服务机构、公共文化场馆、研学基地、志愿服务组织或其他社会资源时,应核验资质、内容、安全、价格、数据接口和法律责任。第三方不得借协同育人名义开展非法教育培训、过度收集学生信息、商业营销、变相收费或干预学校正常教育教学。
6学校组织协调
School-level Organization and Coordination
6.1 治理架构
学校应建立家校合作育人工作机制。学校负责人对学校协同育人工作的政策落实、资源保障、重大风险处置和年度评价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宜明确牵头部门或指定专人,统筹协调德育、教学、班级管理、心理健康、卫生健康、安全管理、法治教育、信息技术和后勤等部门。
规模较小的学校可通过集团校、学区、区域协作机制共享专业人员与资源,但不得因此免除本校的沟通、保护、记录和应急责任。
6.2 人员职责
学校宜在年度工作制度中明确以下职责:
- 学校负责人:审定年度计划、资源保障、重大风险处置方案和年度评价报告;
- 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制度建设、流程监督、记录归档和外部资源审核;
- 班主任:建立班级家庭沟通基础台账、组织个别沟通、协调任课教师、识别并报告风险;
- 任课教师:反馈与课程学习有关的学生发展信息,配合必要的个别支持;
- 心理健康、卫生保健、安全和法治人员:提供专业评估建议、转介、处置与复盘;
- 信息技术人员:负责系统权限、日志、漏洞整改、供应商管理和数据导出控制;
- 家长委员会:按职责参与沟通、协商、反馈和监督,不替代学校管理。
班主任的沟通职责应与班主任培训、工作量及学生规模相匹配。每所学校的人员配置应根据规模、学段、寄宿情况、特殊需要学生数量、风险特征和当地支持条件确定,本文件不设全国统一人数指标。
6.3 年度计划与风险清单
学校宜在每学年开学前制定家校合作育人年度计划,明确服务对象、活动主题、实施频次、责任主体、资源需求、信息需求、风险预案和评价方法。计划内容宜包括:
- 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 家长会与个别沟通;
- 新生入学、升学转学、毕业离校节点沟通;
- 特殊需要学生和家庭的支持计划;
- 心理健康、欺凌、网络沉迷、安全、法治等重点议题;
- 数字平台使用、数据访问和信息安全;
- 投诉、申诉、应急处置与复盘;
- 评价改进和档案留存。
学校宜建立与本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卫生健康、公安、社会工作等主体相适应的联动清单,明确可联系机构、联系条件、联络方式、保密边界和升级路径。
6.4 家长委员会机制
学校宜制定家长委员会工作规则,至少明确:
- 代表产生或自愿报名方式;
- 成员职责、任期和轮换规则;
- 会议召集、议题征集、议事程序和纪要公开;
- 家长意见提出、答复和反馈期限;
- 利益冲突申报和利益回避;
- 不得收费、不得干预教育教学的红线;
- 家长通讯群信息发布和投诉机制。
家长委员会成员参与学校决策事项,应以协商、建议和监督为边界。学校应对委员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舆情风险和沟通边界培训。
7家长与家庭参与
Family Participation
7.1 家庭知情权与参与权
学校宜通过学校公告、班级沟通、家长手册、平台公告或书面材料,明确告知家长以下内容:
- 家校合作育人年度计划及调整情况;
- 家长可参与的渠道、方式、频次和自愿属性;
- 紧急联系人、反馈和申诉渠道;
- 家庭教育指导资源;
- 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保存期限、共享对象、安全措施和退出机制;
- 家长委员会职责和成员产生方式;
- 学生重大权益事项及争议处置流程。
告知应便于不同文化、语言、数字设备条件、残障状况和照护安排的家长理解。不得因家长未加入单一商业平台、未阅读群消息或未及时回复,推定其同意相关事项或对其实施差别待遇。
7.2 家庭信息的自愿提供
学校收集家庭信息应区分“法定必需”“教育支持必要”“自愿提供”三类,并分别说明用途。家庭联系信息、紧急联系人、法定监护关系、健康或照护限制等,应限于实现教育教学、学生保护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
不得把家长的学历、职业、职务、收入、家庭资产等与教育支持没有直接、明确关联的信息,设置为参加学校活动、获得学生基本服务或担任家长委员会代表的前置条件。
7.3 家庭教育指导参与
学校宜组织面向不同年级、不同家庭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教基〔2022〕7号已提出每学期至少组织 2 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学校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频次,但不应把活动数量作为评价教师的唯一指标,也不应使家庭因参加活动承担不合理时间、经济或交通负担。
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宜包括亲子沟通、习惯养成、劳动与实践、运动与睡眠、网络使用、安全教育、青春期教育、升学适应、特殊需要支持、家庭冲突应对等。
7.4 家庭志愿服务
学校可依法、自愿组织家长参与校园开放、阅读支持、职业体验、安全教育、活动保障等志愿服务,但应明确服务内容、时间、责任、保险、健康与安全条件、未成年人接触规则和退出机制。
学校不得将志愿服务时长作为学生评优、入队入团、升学、资助等事项的强制条件,不得以志愿服务为名安排家长从事专业性、危险性或与教育教学职责直接相关的替代性工作。
8沟通机制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8.1 分层分类沟通
学校宜建立“日常沟通—专项沟通—紧急沟通—争议沟通”四层机制:
| 层级 | 适用情形 | 组织与方式 |
|---|---|---|
| 日常沟通 | 反馈学生发展情况、班级工作和学校安排 | 家长会、家访、面谈、电话、平台消息、纸质通知等 |
| 专项沟通 | 学业困难、行为表现、心理变化、健康照护、欺凌风险、家庭变故 | 班主任、任课教师、专业人员与家长个别协商 |
| 紧急沟通 | 学生安全、突发疾病、严重伤害、心理危机、校园安全事件 | 立即启动联系、保护、处置和报告程序 |
| 争议沟通 | 教育惩戒、活动安排、评价结果、信息使用、服务收费等事项异议 | 提供陈述、核实、反馈、复核和申诉渠道 |
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对情节较重或经当场惩戒拒不改正的情形,学校实施惩戒应及时告知家长;对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情形,学校实施惩戒应事先告知家长。
8.2 沟通渠道
学校宜建立至少两条彼此独立的家庭沟通渠道,其中一条不宜依赖单一商业平台。纸质通知、电话、面谈、短信和学校自有平台等,应根据紧急程度、信息敏感程度和家长可及性选择。
学校宜设置学校总联系人、班级联系人、紧急事项联系人,并向家长公开反馈时限。平台自动消息不能替代需要解释、协商、风险识别或专业判断的人工沟通。
8.3 沟通时效
学校宜根据事项性质建立内部时效要求。表 1 为建议性阈值,不是全国统一强制期限。
| 事项/层级 | 建议响应时限 | 完成与闭环要求 | 属性 | 红线 |
|---|---|---|---|---|
| 紧急沟通:安全、突发疾病、严重伤害、心理危机、校园安全事件 | 立即;第一时间人工联系 | 先保护、再报告、同步留痕;不得等流程走完 | 应 | 紧急事项不走家长群;生命安全与法定报告不受“宜”弱化 |
| 专项沟通:心理变化、欺凌风险、健康照护、家庭变故 | 当日确认接收,1 个工作日内安排沟通 | 形成受控记录(见附录 D),明确责任人与时限 | 应 | 区分已核实事实、调查中事实与待核实事项,不公开指认 |
| 惩戒告知:情节较重或经当场惩戒拒不改正 | 实施时及时告知 | 告知内容、时间、渠道留痕 | 应 | 按《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执行 |
| 惩戒告知: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 | 事先告知 | 事先告知并留存;必要时提供复核路径 | 应 | 不得以“已告知”替代法定程序 |
| 日常沟通:一般发展反馈、班级事务 | 1~2 个工作日内回应 | 一般简要记录即可,不异化留痕 | 宜 | 考试成绩、名次、资助、贫困等敏感信息不得公开 |
| 争议沟通:申诉、收费、信息使用异议 | 确认接收后 3 个工作日内答复首次处理进展 | 提供陈述—核实—反馈—复核—申诉闭环 | 应 | 不得对投诉人实施打击报复,保护投诉人隐私 |
| 属性说明:“应”为推荐性底线(职责、告知、安全、紧急响应、个人信息处理);“宜”为建议性阈值,须经试点论证后使用。生命安全告知、法定报告、紧急响应不因“宜”而延后。 | ||||
8.4 沟通质量
学校宜建立沟通质量标准:
- 明确、真实、完整、可理解,不使用歧视性、侮辱性或威胁性语言;
- 区分事实、判断、建议和待核实事项;
- 对个人敏感信息采用一对一、受控渠道;
- 对紧急事项保留电话或线下人工通道;
- 对复杂事项形成任务清单、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 对争议事项允许学生和家长陈述,并保存复核记录。
9协同育人活动
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Activities
9.1 活动类型
学校宜围绕学生发展需要组织以下活动:
- 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微课程和主题沙龙;
- 家长会、班级议事会、个别约谈和家庭教育咨询;
- 新生入学适应、小初衔接、初高衔接、升学与生涯教育;
- 亲子阅读、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职业体验;
- 心理健康、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网络素养和防欺凌教育;
- 特殊需要学生个别教育计划的家庭协商;
- 家长开放日、家长学校、资源链接和社区协同活动。
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 2 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要求,已在十三部门意见中明确。学校可根据学段、风险议题和家庭需求增加活动,但应评估必要性和家庭负担。
9.2 活动策划
活动策划应明确目标、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与方式、责任人、风险预案、资源来源、费用安排、信息收集范围、监护人同意方式和评价方式。不得以参加活动次数、捐赠金额、平台打卡、商业产品购买等作为学生获得基本教育服务的条件。
9.3 学生保护与活动安全
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研学、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或开放日时,应依法履行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审批、人员组织、交通和场地安全、紧急联系、保险或救助、食品与卫生、人员背景核验等职责。
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不得借研学、夏(冬)令营、实践课程等名义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妥善处理并及时通知家长;情形严重的,应按规定报告。
9.4 活动包容性
学校应提供多种参与方式,并考虑单亲家庭、留守儿童照护人、务工家庭、残障家长、语言障碍、数字设备不足、经济困难、居住距离和照护负担等情形。对个别家庭不宜公开的敏感事项,不应要求其公开说明。
10特殊需要学生与重点情境
Students with Special Needs and Critical Scenarios
10.1 特殊需要学生的支持
学校应依法依规为身心障碍、学习困难、行为异常、慢病或特殊健康状态、情绪困扰、留守、流动、家庭困境、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家庭结构变化等学生提供个别化、非污名化支持。
对身心障碍学生,应结合法定评估、个别教育计划、融合教育需要和学校资源,与家长协商支持目标、教学调整、服务方式、风险预案、专业资源、评价方式和退出条件。任何支持措施均不得构成歧视、隔离、羞辱或剥夺教育机会。
10.2 心理健康与危机干预
学校应将学生心理健康支持纳入家校协同机制。教师发现学生出现持续情绪异常、明显行为改变、自伤自杀或伤人风险、严重人际冲突等情形时,应启动学校内部报告和评估程序,及时告知监护人,并在必要时联系医疗、心理等专业资源。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中小学生异常情况,教师与家长密切沟通,共同加强心理疏导;对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将干预方案告知家长,对严重心理危机及时协助家长送医诊治。学校不得以保密为由延误危及生命安全事项的法定告知和救助。
10.3 学生欺凌与冲突
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的早期识别、报告、保护、调查核实、教育处置、家长沟通和复盘机制。涉及学生、家庭或其他主体隐私的事项,应控制知悉范围。
学校与家长沟通时,应区分已核实事实、调查中的事实和待核信息,避免未经核实公开指认、传播影像、网络曝光或引导群体性攻击。对涉事学生及其家庭,学校应依法提供教育、保护和必要的转介支持。
10.4 网络沉迷与网络素养
学校应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网络沉迷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有网络沉迷倾向的学生,应及时告知监护人,共同教育引导。家长应合理安排学生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网络沉迷。
学校开展网络素养教育时,宜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网络诈骗、算法影响、内容辨别、时间管理、亲子关系和设备使用规则。学校不得通过公开羞辱、没收或检查私人设备等方式替代合法、正当的教育和安全管理。
10.5 重大变故与监护风险
学生发生家庭重大变故、监护缺失、照护人失联、疑似虐待、家庭暴力、严重疾病、死亡事件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学校应优先保护学生安全,及时联系监护人,并按法律法规向公安、民政、教育行政或未成年人保护等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不得以“家庭事务”为由拒绝响应学生的明显安全需求,也不得把未经核实的家庭信息向无关教师、家长或社会主体传播。
10.6 升学、转学与离校衔接
学校应在新生入学、年级过渡、转学、升学、休复学和毕业离校等关键节点,明确学生发展信息、教育支持、家校联系和档案转接安排。学籍信息的收集、校验、上报和维护应真实、准确、完整,并遵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法定职责和隐私保护要求。
涉及敏感健康、心理或家庭信息的衔接,应仅向具有职责和必要知悉范围的人员提供,不得随公开档案普遍传播。
11数字平台与数据安全
Digital Platforms and Data Security
11.1 平台治理
学校宜建立家校数字平台管理制度,明确平台类型、服务目的、运营主体、使用范围、账号权限、信息发布、数据接口、供应商责任、退出迁移和应急处置。
学校不得使用单一商业平台作为获取学校通知、办理法定事项或获得基本教育服务的唯一渠道。不得以强制关注、强制注册、强制授权非必要信息、强制商业 App 下载或强制购买增值服务作为家校合作条件。
11.2 数据分类与最小必要
学校宜建立学生成长信息分类清单,至少包括:
- 基础身份与学籍信息;
- 法定监护与紧急联系信息;
- 学业发展与评价信息;
- 身心健康及特殊支持信息;
- 家校沟通、活动参与和志愿服务信息;
- 投诉申诉、事件处置和复盘信息。
收集信息应有明确目的、合法依据、最小字段、保存期限和访问范围。平台默认设置应为非公开、非分享、非聚合分析;开启敏感字段导出、画像、自动决策、跨平台共享、营销推送等功能前,应进行必要性论证、风险评估和授权。
11.3 知情同意
处理学生信息应遵循告知和同意等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处理不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取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学校宜以清晰、易懂、可选择的方式告知:处理者身份与联系方式;处理目的、方式、种类和必要性;保存期限及到期后处理方式;共享或委托处理安排;个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撤回同意和注销账号的途径。家长拒绝非法定、非必要的信息处理,不应影响其子女依法获得基本教育服务。
11.4 访问控制与日志
学校宜实行最小权限、分级授权、专人管理、账号实名、异常登录监控和定期复核。班主任、任课教师、行政人员、校医、心理教师、家长委员会成员和第三方服务人员,应按照“职责必需”获得不同访问级别。
对敏感信息批量导出、异常查询、权限变更、公开分享、删除、共享接口调用等操作,宜形成不可篡改或受保护的审计日志。学校宜至少每学期对平台权限和日志进行一次复核;对重大漏洞、疑似泄露、异常导出,应立即处置、保存证据并依法报告。
11.5 第三方与供应商
学校引入第三方平台、技术供应商、数据分析服务或家校应用,宜在采购或服务协议、数据处理协议中明确:
- 处理目的、数据类型、保存地点和保存期限;
- 学校为委托方或独立处理者的角色;
- 供应商不得超目的访问、留存、使用、关联分析或再委托;
- 安全事件通知、处置和协助义务;
- 服务终止后的数据删除、返还和验证机制;
- 不得用于商业营销、算法推送或画像;
- 接受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督。
11.6 数据泄露与平台事故
学校宜制定家校平台数据泄露、账号冒用、恶意传播、平台故障和谣言扩散应急预案。发生或疑似发生泄露时,应立即停止泄露途径、保存日志、评估影响、依法报告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人;必要时提供补救措施。
涉及学生欺凌影像、健康信息、家庭困境、身份凭证等高度敏感内容时,应同步启动学生心理支持和网络内容处置。不得以“技术故障”为由延误家长告知、学生保护或法定报告。
12评价改进
Evaluation and Improvement
12.1 评价原则
评价应以促进发展、发现问题、保护隐私、减轻形式主义负担为原则。学校宜建立学校自评、学生和家长意见收集、教师或班主任反馈、区域或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机制。
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提出,质量评价应注重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线上评价与线下评价相结合。本文件适用于中小学的协同育人评价,但其量化结果不应直接用于教师排名、学生评价或家长信用评价。
12.2 评价内容
学校宜从以下维度评价:
- 机制与治理:组织、职责、年度计划、家长委员会制度;
- 沟通与响应:渠道、时效、覆盖、个别支持和争议处置;
- 活动与支持:家庭教育指导、协同活动、特殊需要支持;
- 数据与安全:最小必要、权限、告知、日志和供应商管理;
- 安全与保护:欺凌、心理危机、安全事件、紧急沟通;
- 满意与体验:家长可及性、学生感受、教师负担;
- 改进成效:问题闭环率、复发率、资源使用和学生支持效果。
12.3 宜量化指标
表 2 为 GB/T 推荐性标准的建议阈值。学校可根据规模、学段、区域条件、学生人数、寄宿比例、特殊需要学生人数、数字化基础和已有政策,在实施前完成必要性论证、试点验证和合理性说明。不得以表 2 替代依法必须达到的安全、保护或告知要求。
| 评价维度 | 指标与口径 | 宜量化建议 | 属性 |
|---|---|---|---|
| 机制与治理 | 年度计划、职责清单、家委会规则齐备并有修订记录 | 100% 覆盖 | 应 |
| 沟通与响应 | 首次响应达标率(按表 1 时限口径统计) | ≥95% | 宜 |
| 活动与支持 | 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实际开展次数 | 每学期 ≥2 次 | 宜 |
| 数据与安全 | 平台权限清单复核、日志审计按期完成 | 权限复核 100% | 应 |
| 安全与保护 | 紧急事项启动联系、保护、报告与处置的记录完整率 | 紧急响应 100% | 应 |
| 满意与体验 | 家长/学生意见调查有效样本覆盖 | 抽样 ≥30% | 宜 |
| 改进成效 | 问题清单按期闭环率 | 闭环 ≥90% | 宜 |
| 带“100%”项中,职责、告知、安全保护、紧急响应属“应”条款的落地口径;≥95%、≥30%、≥90% 及频次属“宜”指标,不得直接用于教师排名、学生评价或家长信用评价(见 12.1)。 | |||
12.4 调查与反馈
学校宜采用匿名或自愿署名、分层随机抽样、线下纸质和线上多渠道并行的意见收集方式。问题应聚焦沟通便利性、信息清晰度、活动价值、包容可及、隐私保护、负担感知、争议解决和支持效果。
调查不得要求家长披露收入、政治倾向、宗教信仰、家庭矛盾等与调查无直接必要关系的信息;不得将满意度与教师绩效、学生评价简单、机械挂钩。
12.5 改进闭环
学校宜每学期开展一次协同育人工作复盘,至少形成问题清单、原因分析、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完成时限、验证证据和下一年度改进重点。涉及学生安全、隐私泄露、欺凌、心理危机或重大投诉的事项,应在事件处置结束后进行专门复盘。
学校宜公开年度改进摘要,但不得公开可识别的学生、家庭或教职工个案信息。
13保障与风险控制
Safeguards and Risk Control
13.1 组织与资源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宜将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价、文明创建、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的统筹支持范围。学校应结合办学规模、经费和区域资源,配置人员、培训、场地、心理支持、平台、应急和记录管理资源。
学校不得以经费不足为由放弃学生保护、紧急联系和法定告知义务;资源不足时,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寻求专业支持。
13.2 人员能力与培训
学校宜将家校沟通、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危机识别、欺凌预防、网络素养、教育惩戒程序、投诉处置和数据安全纳入教职工入职和在岗培训。
培训应强调不得羞辱学生及家长、不得公开学生敏感信息、不得越权收集信息、不得以沟通渠道发布违法或不当内容。对承担重点职责的人员,学校宜提供案例研讨、督导和必要心理支持。
13.3 公平与反歧视
学校应对家校合作中的不平等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不得以家长职业、学历、收入、是否加入群聊、是否购买设备、是否提供志愿服务等设置学生服务差异。
学校应为数字设备不足、残障、语言障碍、照护困难、流动或留守家庭提供替代渠道和实际支持。涉及资助、困难帮扶的敏感信息,应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13.4 安全与应急
学校宜把家校协同风险纳入学校总体安全风险清单,包括:
- 学生伤害、欺凌、心理危机和突发事件;
- 信息泄露、账号冒用、平台停服和恶意传播;
- 家长群谣言、网络暴力和家校冲突;
- 第三方服务失范、收费失范和资源资质风险;
- 家访中的人员安全、知情同意与隐私风险;
- 校外活动中的交通、场地、食品、天气和健康风险。
学校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家校协同育人风险研判;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同步启动学生保护、家长沟通、信息保护、舆情应对和依法报告机制。
13.5 投诉、申诉与救济
学校应公开投诉和申诉渠道,明确受理、调查、反馈、复核和救济路径。投诉处理应避免对学生、家长、教师实施打击报复,并保护投诉人隐私。
对涉及学生重大权益、教育惩戒、个人信息泄露、欺凌处置、收费争议等复杂事项,学校宜组成由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法治或专业人员参与的复核小组;必要时听取学生意见,并依法提供复核或申诉路径。
13.6 外部协同
学校应与家庭所在地社区、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社会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公共文化等主体建立依法依规的联系机制。信息共享应坚持目的限定、最小必要、依法授权和安全传输原则,不得以“协同育人”名义无边界共享学生信息。
14文件与记录
Documentation and Record Keeping
14.1 文件体系
学校宜建立并保存以下文件:
- 家校合作育人年度计划及修订记录;
- 职责清单、工作流程、家长委员会章程和议事规则;
- 家庭教育指导、家校沟通、活动组织、风险处置和投诉申诉制度;
- 平台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权限清单、供应商协议、日志复核记录;
- 学生支持、心理危机、欺凌、安全事件和紧急联系记录;
- 评价问卷、抽样说明、统计分析、问题清单和改进报告;
- 培训、演练、督导和第三方资质核验材料。
文件形式可包括电子文档、平台日志、纸质表单、音视频记录和档案目录。学校应明确文件编制、审核、发布、修订、保存、访问、销毁和备份责任。
14.2 记录最小必要
日常一般性沟通宜采用简要记录;涉及敏感个人信息、心理危机、欺凌、伤害、投诉申诉、信息泄露、专业转介和重大决策的沟通,宜采用受控记录。记录内容宜包括日期、事项、参与人员、沟通方式、已告知事项、风险判断、协商结论、任务分工和完成状态。
学校不应以拍照、录音、群聊截图、家庭背景展示等替代专业判断和必要的书面记录。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转发或传播沟通内容。
14.3 保存与销毁
学校宜根据信息类别、风险等级、诉讼或复查需要、学籍管理要求及当地规定,确定保存期限和销毁方式。一般事务性沟通可在事项完成并经验证后按学校档案制度保存;涉及投诉、惩戒、伤害、心理危机、欺凌、信息泄露和重大决策的记录,宜延长保存期限。
涉及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的记录,达到保存目的或法定期限后,宜及时删除、匿名化或销毁。法律、法规、学籍管理或档案管理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14.4 档案访问
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依法提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个人信息等请求时,学校应建立受理、核验、处理和答复流程。涉及第三人隐私、公共安全、专业判断材料或依法不得提供的材料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供可行救济路径。
教职工、家长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访问与其职责无关的档案。
15实施步骤
Implementation Steps
15.1 立项与策划
学校或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宜在立项前完成法律法规核验、现状调研、风险识别、资源评估、利益相关方协商和试点设计。学校应与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适龄且事项适当)、教育行政人员、未成年人保护、心理健康、数据安全和法治专业人员协商,避免仅由技术部门或单一行政人员决定家校机制。
15.2 试点与验证
建议按“小范围试点—问题整改—扩大实施—持续评价”的方式推进。试点宜覆盖不同学段、不同家庭条件和不同数字化基础,重点验证沟通可达性、活动负担、隐私风险、教师工作量、数据权限和紧急事项处置。
试点期间宜至少完成一轮问卷调查或访谈、一次平台权限复核、一次安全或舆情风险演练、一次特殊需要支持案例复盘。
15.3 培训与发布
学校在实施前宜完成负责人、班主任、教师、平台管理员、心理与安全人员、家长委员会成员和第三方服务人员的分类培训。学校应发布家长手册、平台使用说明、信息告知文本、紧急联系流程和投诉申诉渠道。
15.4 评价与修订
学校宜每学期自评、每学年形成改进报告;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督导、教育质量评价或专项检查开展抽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重大家校冲突、学生安全事件或平台重大事故后,应立即复盘并修订制度。
本文件建议自实施之日起每三年开展一次系统性复审,或根据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技术环境和试点数据及时修订。量化指标应在不少于一个完整学年的试点后,结合有效性、可行性和公平性重新论证。
A家校合作育人基本流程附录 A · 资料性
一学期节奏与红线。本表为操作样例,频次与话术可按学段、家庭条件和学校预案调整;红线信号出现时,生命安全与法定报告优先于本表流程与任何“保密”约定。
| 环节 | 学校做什么 | 家长做什么 | 红线 / 留痕 |
|---|---|---|---|
| 开学第1周 | 发一页纸:课次、★敏感课分场、求助电话、保密与例外 | 存好电话;特殊情况私下告班主任,不写回执 | 只记“已送达”,不收家庭情况表 |
| 每两周1课后 | 孩子带一张 A5 工具卡(只写当讲招式) | 挑一件小事做,做不做都不反馈 | 不回收·不打分·不统计·不进档案 |
| 学期中1次家长课堂 | 心理教师讲 90 分钟+匿名提问箱,课后书面回信 | 到场或看录播,问题可匿名 | 提问箱学期末销毁,不转班主任 |
| 期末复盘 | 只发班级一句话趋势,不给个体画像 | 家里聊“你觉得自己长了哪块”,按孩子意愿说 | 趋势可留,个体作品一律不归档 |
| 一般困惑:闷·炸毛·小摩擦 | 班主任 3 个工作日内回应,不外传 | 先问“你当时希望他怎么做” | 不贴标签、不下诊断 |
| 持续两周以上 | 转心理辅导室一对一,只同步“已介入+观察点” | 配合观察,不追问孩子原话 | 不透露测评与原话 |
| 红线信号:自伤·受侵·胁迫·伤人 | 跳级:专人陪同→报校方→同步监护人→拨 12356·12355·110·120 | 立即到校、配合交接 | 不承诺保密·不扩散·不走家长群 |
| ★敏感课:青春期·异性交往等 | 课前 1 周告知分场;孩子可只听不发言 | 课后不盘问;答不上就说“我查清楚再告诉你” | 不探听发育情况、不转述八卦 |
注:本表为资料性操作样例,各环节频次与话术可按学段、家庭条件和学校预案调整;红线信号出现时,生命安全与法定报告优先于本表流程与任何“保密”约定。
B家校合作育人职责矩阵附录 B · 资料性
主体维度对照:能做什么、不得做什么、用什么证明。
| 主体 | 核心职责 | 不得实施的行为 | 主要证据 |
|---|---|---|---|
| 学校负责人 | 审定机制、资源、风险处置和改进报告 | 以家校合作转嫁法定职责、忽视重大风险 | 年度计划、会议纪要、风险报告 |
| 牵头部门 | 组织协调、制度建设、流程监督、记录归档和外部资源审核 | 越权收集信息、替代专业判断 | 制度文本、流程记录、审核记录 |
| 班主任 | 建立班级家庭沟通基础台账、组织个别沟通、协调任课教师、识别并报告风险 | 公开学生敏感信息、以沟通渠道发布不当内容 | 沟通台账、风险报告、访谈记录 |
| 任课教师 | 反馈与课程学习有关的学生发展信息,配合必要的个别支持 | 越权评价学生心理或家庭状况 | 学情反馈、个别支持记录 |
| 心理/卫生/安全人员 | 提供专业评估建议、转介、处置与复盘 | 出具医疗诊断、泄露个案信息 | 评估建议、转介单、复盘记录 |
| 家长委员会 | 沟通、协商、监督与协同服务 | 干预教育教学、决定收费采购、商业推广 | 议事规则、会议纪要、监督反馈 |
| 第三方服务机构 | 按协议提供核验后的专业支持 | 过度收集信息、商业营销、干预教学 | 服务协议、资质材料、数据处理协议 |
注:本表为资料性配套表单。“不得实施的行为”是 5.2~5.6、8.4、11 章相关条款的归纳,用于自查与培训,不改变正文条款属性。
C家庭联系与紧急信息告知单附录 C · 资料性 · 最小字段
仅收集实现教育教学、学生保护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信息,不使用本表做家庭情况摸排。
| 字段 | 处理目的与访问范围 |
|---|---|
| 第一监护人姓名、关系、电话 | 紧急联系、法定告知;仅授权人员访问 |
| 第二监护人/受托照护人(如有) | 补充联系与照护确认;同上 |
| 紧急联系人及备用联系方式 | 监护人无法联系时使用;限值班人员 |
| 法定监护关系及必要证明 | 入学与照护确认;限学籍管理人员 |
| 健康或照护限制(必要时) | 安全保护与应急处置;限校医及必要人员 |
| 特殊支持需要(必要时) | 个别化支持;限相关教师与专业人员 |
| 紧急就医授权与知情同意 | 突发疾病处置;限校医及应急人员 |
D个别沟通与风险协同处置记录附录 D · 资料性 · 九项结构
对应 14.2 的记录要素;涉及敏感个人信息、心理危机、欺凌、伤害、投诉申诉、信息泄露、专业转介和重大决策时采用受控记录。
| 记录项 | |
|---|---|
| 1. 已核实事实 | |
| 2. 待核实事项及核实计划 | |
| 3. 已告知家长的信息、时间和渠道 | |
| 4. 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 | |
| 5. 学生年龄相称的意见(如适用) | |
| 6. 学校采取的保护、教育或专业支持措施 | |
| 7. 转介机构、联系时间、联系人(如适用) | |
| 8. 责任分工与完成时限 | |
| 9. 后续复盘及改进要求 |
E协同育人活动风险核查表附录 E · 资料性
9.3 使用前逐项确认,校外活动、研学、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开放日均适用;勾选“否”的项未整改完成前不得审批放行。
| 核查项 | 是否完成 | 责任人 | 说明 |
|---|---|---|---|
| 活动目标与学生发展需求明确 | □ 是 □ 否 | ||
| 安全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 | □ 是 □ 否 | ||
| 监护人告知与知情同意方式 | □ 是 □ 否 | ||
| 人员组织、交通与场地安全 | □ 是 □ 否 | ||
| 食品、卫生与保险/救助安排 | □ 是 □ 否 | ||
| 信息收集范围与最小化说明 | □ 是 □ 否 | ||
| 第三方机构资质与人员背景核验 | □ 是 □ 否 | ||
| 特殊需要学生支持与替代参与方式 | □ 是 □ 否 |
注:本表应在活动审批前完成;校外活动、研学、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开放日均适用 9.3 与 13.4f 的要求。
F数字平台供应商数据安全核查表附录 F · 资料性 · 对应 11.5
采购或服务协议、数据处理协议中未逐项落实本表内容的,不宜上线运行;发生安全事件时,本表同时作为供应商履约与追责的证据之一。
| 核查项 | 要求 | 结论/证据 |
|---|---|---|
| 主体资质与合规能力 | 营业执照、教育或数据处理资质、安全认证齐备 | |
| 处理目的与数据类型 | 明确、具体,无超范围字段 | |
| 保存地点与保存期限 | 境内存储,期限届满可删除/返还 | |
| 学校角色与权限边界 | 学校为委托方或独立处理者,权限清单明确 | |
| 禁止超目的使用 | 不得留存、关联分析、再委托或商业营销 | |
| 安全事件通知与处置 | 约定时限、协助义务与补救措施 | |
| 服务终止后数据处置 | 删除、返还及验证机制 | |
| 监督与审计权 | 接受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数据主管部门监督 |
注:采购或服务协议、数据处理协议中未逐项落实本表内容的,不宜上线运行;发生安全事件时,本表同时作为供应商履约与追责的证据之一。
G协同育人评价指标表示例附录 G · 资料性 · 12.3
本表是表 2 的可填写评价底表:前四列用于自评/外部评价打分,末列填入实测值与证据编号;不得把“宜”指标机械换算为教师排名、学生评价或家长信用评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方法 | 证据来源 | 宜量化建议 |
|---|---|---|---|---|
| 机制治理 | 年度计划、职责、家长委员会制度 | 文件审查、访谈 | 计划、章程、会议纪要 | 100% 覆盖 |
| 沟通与响应 | 渠道、时效、覆盖、个别支持、争议处置 | 日志抽查、家长反馈 | 平台日志、沟通记录 | 首次响应 ≥95% |
| 活动与支持 | 家庭教育指导、协同活动、特殊需要支持 | 活动记录、访谈 | 签到、方案、反馈表 | 每学期 ≥2 次 |
| 数据与安全 | 最小必要、权限、告知、日志、供应商管理 | 系统审计、文件审查 | 权限清单、日志、协议 | 权限复核 100% |
| 安全与保护 | 欺凌、心理危机、安全事件、紧急沟通 | 事件复盘、演练记录 | 预案、演练、复盘 | 紧急响应 100% |
| 满意与体验 | 家长可及性、学生感受、教师负担 | 分层随机抽样 | 问卷、访谈 | 抽样 ≥30% |
| 改进成效 | 问题闭环率、复发率、资源使用、支持效果 | 对比分析、案例研讨 | 改进报告、案例记录 | 闭环 ≥90% |
| 说明:带“100%”项为职责与合规底线(对应“应”条款),其余为“宜”指标,须经试点论证后使用 | 见 12.3 | |||
注:本表数值为推荐性示范值(GB/T 推荐性标准的实施建议),不得直接用于教师排名、学生评价或家长信用评价(见 12.1)。
※整理说明与待核定项
一、本次补齐的内容(前稿缺失或靠推演的部分)
- 前言全文:起草目的、适用范围、三类条款属性(原则性/过程性/宜量化)、条款属性说明、项目编号 2025077-FW-11;
- 第 2 章引用文件清单:原稿 14 项,前稿仅列 3 项且缺年份,本版按原稿逐项还原并分组;
- 8.3 表 1:原稿只写“表1为建议性阈值”而未给表体,前稿以占位句带过;本版按 8.1 四层机制+8.3/8.4/10.2/惩戒规则口径落成 6 行,单列“属性”与“红线”两列;
- 附录 A:原稿该行在输入中被截断为“一般困惑 闷·炸毛·小……”,本版据原稿完整 8 行逐字还原(含★敏感课行),并附图 A.1 升级支路;
- 附录 B~G:前稿为按条文推演的近似表;本版一律改为原稿真实字段(主体/核心职责/不得实施/主要证据;表 C 编号头与 7 个字段;表 D 九项结构与签名栏;表 E 8 项勾选;表 F 8 项核查;表 G 5 列 7 行+合计行)。
二、本版做归纳但未新增条款的部分
- 图 6.1 学年运行节奏、图 10.1 重点情境处置链路、图 A.1 流程升级支路:均为对应章节条文的资料性呈现,图注已标注“非新增条款”;
- 表 1、表 2 的“属性”列(应/宜):把原稿前言中的条款属性口径落到具体行,便于试点时区分底线与建议值;
- 表 1 的响应时限数值、表 2 的建议阈值:均取自原稿明示口径或政策明文(每学期≥2次、权限复核每学期、紧急响应),未另行创设指标。
三、需你核定的留白
- 热线与报告号码:图 10.1 用 12356/12355/110/120 作通用口径,请按学校所在地预案与当年公开信息核定;出现即时生命危险直接 120/110,不等流程;
- 表 1 中“1 个工作日内安排专项沟通”“3 个工作日内答复争议首次进展”为建议值,试点论证后可调整;
- “单一商业平台”未设量化判定门槛,仅落到“至少两条独立渠道、其中一条不依赖单一商业平台”(11.1);若需硬标准请另补;
- 附录 A 的频次与话术是资料性样例,不是考核阈值;附录 C/D 的编号、有效期、保密等级栏为空白待填,由学校按制度补制。
四、结构核对
正文 15 章,3.1~3.9、4.1~4.8、5.1~5.6、6.1~6.4、7.1~7.4、8.1~8.4、9.1~9.4、10.1~10.6、11.1~11.6、12.1~12.5、13.1~13.6、14.1~14.4、15.1~15.4 全部逐条落稿,无删节、无合并改写;附录 A~G 七张表单字段与原稿逐格对应。
参参考文献 · 规范性引用与政策依据
打印:Ctrl/Cmd + P,已按 A4 优化(侧栏隐藏、表单填空行保留、表格不跨页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