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delin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chool Psychological Service Stations

学校心理服务站点建设指南

学校心理服务站点新建、改建、扩建与运行管理的规范性指南(试点版 · 内部试用)
分级建设功能空间人员与设备 服务流程信息安全验收与评估
体例:参照 GB/T 1.1—2020 适用范围: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各类学校 版本:试点版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学校心理服务站点建设的原则、分级与场地、功能空间、人员配置、设施设备、服务内容与流程、信息安全与伦理、运行管理以及评估改进的指南。

本文件适用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各类学校心理服务站点(以下简称“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与运行管理,也可供向学校提供心理服务的社会机构建设服务场所时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 GB/T 22312 心理健康服务人员核心胜任力指南
  2. GB/T 39010 心理咨询服务基本规范
  3. GB/T 41811 心理健康服务从业人员伦理要求
整理提示:原稿另引 GB/T xxxxx—2026《学校心理服务岗位能力与职责》及《学校心理健康测评 AI 器材使用规范》,文号处为占位写法,正式发布前请核对现行标准编号与名称;本版按原样保留并作此提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学校心理服务站点
school psychological service station
设在学校内,配备专业人员、场地与设施设备,面向师生及家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的固定场所及其运行体系。
3.2
心理辅导室
counseling room
用于开展个体心理咨询与辅导,具备隔音、保密条件的独立空间。
3.3
心理测评室
psychological assessment room
用于开展心理健康测评与访谈,配备标准化测评工具及信息化设备的独立空间。
3.4
团体活动室
group activity room
用于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及主题活动的空间。
3.5
放松与音乐治疗室
relaxation and music therapy room
配备放松训练、音乐治疗、情绪宣泄等设施,用于心理放松与辅助干预的空间。
3.6
一生一策
one-student-one-strategy
基于学生心理健康测评与访谈结果,为每名学生建立的个性化心理成长支持方案及其数字档案。
4

建设原则

科学性原则
应以心理学、教育学及学校卫生学原理为依据,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与学校实际条件。
标准化原则
站点的场地、人员、设备、流程与管理应符合本文件及配套标准的要求,实现服务流程标准化。
预防性原则
应以发展性、预防性服务为主,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评与早期预警。
协同性原则
应建立学校、家庭、社区、医疗机构协同联动机制,形成心理服务闭环。
安全性原则
应保障服务过程、个人信息与物理环境安全,满足保密、隔音、应急与数据保护要求。
适宜性原则
应根据学段、办学规模、场地条件分级配置,避免超标准建设与资源闲置。
5

分级与场地要求

5.1 分级

学校心理服务站点应按服务规模分为三级,分级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学校心理服务站点分级指标按在校学生数定级
等级适用学校规模建筑面积人员配置要求
一级站在校学生 1000 人以下不小于 60 m²专(兼)职心理服务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持证学校心理指导师不少于 1 名
二级站在校学生 1000 人~3000 人不小于 100 m²专(兼)职心理服务人员不少于 3 名,其中持证学校心理指导师不少于 2 名
三级站在校学生 3000 人以上不小于 136 m²专职心理服务人员不少于 3 名,其中持证学校心理指导师不少于 3 名,宜设心理督导专家岗位
  1. 站点等级应根据在校学生数确定,在校学生数按学年初统计口径计算。
  2. 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制学校宜按高一级标准配置。
  3. 多校区办学的学校,宜按校区分别设置站点;确因场地条件限制的,可集中设置,但应保证各校区服务可达。

5.2 选址与建筑环境

  • 站点宜设在安静、独立、便于师生到达的位置,不宜与教学区主干道、食堂、运动场等噪声源相邻;
  • 站点出入口宜避开教学楼主出入口,宜设置独立、不引人注目的出入口,保护来访者隐私;
  • 站点宜设在建筑首层或便于通行的楼层,宜有无障碍通道,楼层较高时应配备电梯或无障碍设施;
  • 站点室内环境应符合 GB 50325 的规定,装修材料应环保、无异味,色彩宜柔和、温馨;
  • 站点隔声性能应符合 GB/T 50118 的规定,心理辅导室、心理测评室的空气声隔声量宜不低于 50 dB;
  • 站点应配备照明、通风、采暖与空调设施,室内温度宜保持在 18 ℃~26 ℃,照度宜为 300 lx~500 lx;
  • 站点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消防、应急照明与监控设施,监控范围不应覆盖心理辅导室、放松与音乐治疗室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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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空间配置

6.1 学校心理服务站点应配置心理辅导室、心理测评室、团体活动室、放松与音乐治疗室、办公与档案室五个基本功能空间。各级站点功能空间配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2 功能空间配置要求● 应配置 ○ 可合用或宜配置
功能空间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
心理辅导室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
心理测评室可合用或宜配置应配置应配置
团体活动室可合用或宜配置应配置应配置
放松与音乐治疗室可合用或宜配置宜配置应配置
办公与档案室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
接待与等候区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
表 3 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与主要配置最低面积要求
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主要配置
心理辅导室不小于 12 m²个体咨询桌椅、计时器、纸巾、挂钟、心理测评工具、保密告知文本
心理测评室不小于 10 m²标准化测评终端、桌椅、心理测评量表及工具、结果解读资料
团体活动室不小于 30 m²可移动桌椅、多媒体设备、活动教具、团体辅导器材
放松与音乐治疗室不小于 12 m²音乐治疗设备、放松训练设备、情绪宣泄设施(宜)、体感互动设备(宜)
办公与档案室不小于 10 m²办公桌椅、档案柜(带锁)、计算机、打印与扫描设备
接待与等候区不小于 8 m²座椅、心理科普宣传资料、服务指引、意见反馈渠道
  1. 心理辅导室应相对独立,门宜为可观察但不透明的结构,室内不应安装摄像头与录音设备,确有安全需要的可安装单向观察设备并应告知来访者。
  2. 心理测评室宜安静、光线充足,测评终端宜保证单人单座、相互不干扰,宜配备心理测评专用软件与标准化量表。
  3. 团体活动室宜空间开阔、地面宜采用软质材料,宜配备多媒体设备与活动教具,宜满足 20 人~40 人团体活动需要。
  4. 放松与音乐治疗室宜配备音乐治疗、放松训练、情绪宣泄等设施,设施使用应符合相应产品安全规范,宣泄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
  5. 办公与档案室应配备带锁档案柜,纸质档案与电子设备应分区域存放,档案柜应落实专人管理。
  6. 站点宜设置接待与等候区,宜配备心理科普宣传资料与服务指引,宜设置服务满意度反馈渠道。
  7. 站点宜设置洗手间或就近使用校内公共卫生间,宜配备饮水设施。
7

人员配置要求

7.1 岗位设置

  1. 站点应设站长 1 名,由学校分管心理健康工作的校级领导或专职心理教师担任,负责站点日常运行与管理。
  2. 站点应配备心理服务人员,岗位可参照 GB/T xxxxx—2026《学校心理服务岗位能力与职责》设置,包括心理健康教师、学校心理指导师、心理危机干预人员、心理督导专家及行政管理人员。
  3. 站点人员配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兼职人员应承担明确岗位职责并在专职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7.2 人员能力

  • 站点心理服务人员应符合 GB/T xxxxx—2026《学校心理服务岗位能力与职责》规定的通用能力要求与分类能力要求;
  • 从事个体心理咨询与辅导的人员应符合 GB/T 22312 规定的核心胜任力要求,并符合 GB/T 41811 规定的伦理要求;
  • 心理危机干预人员应接受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专项培训,熟悉危机干预流程与转介机制;
  • 站点宜配备心理督导专家,负责专业督导、伦理监督与人员能力评估,督导专家同期个别被督导者不宜超过 8 人;
  • 服务人员宜每年参加不少于 40 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与督导,宜定期接受案例督导与伦理培训。

7.3 专业支持

  1. 学校宜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协作关系,明确转介绿色通道与协作机制。
  2. 站点宜聘请校外心理专家担任顾问或督导,宜建立专家支持与疑难案例会诊制度。
8

设施设备要求

8.1 信息化系统

  • 站点宜配备学校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宜具备心理科普、心理测评、心理访谈、家长课堂、心理指导师培训、专家在线直播等功能;
  • 站点宜配备心理测评与数据分析系统,宜支持学生全员综合测评与测评结果统计;
  • 站点宜建立“一生一策”数字档案系统,宜实现测评、访谈、干预、转介等信息的记录与追踪;
  • 使用 AI 测评与智能设备的,应符合 GB/T xxxxx—2026《学校心理健康测评 AI 器材使用规范》的要求,数据采集与隐私保护应符合相关规定;
  • 信息化系统应具备权限管理、操作日志、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宜具备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8.2 测评与干预工具

  • 站点宜配备经标准化检验的心理测评工具,工具使用应符合适用年龄、学段与适用限制要求;
  • 站点宜配备心理危机评估工具与危机干预预案,宜配备心理急救与应急干预用品;
  • 站点宜配备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资源与团体辅导教具,宜按学段分层配置。

8.3 安全管理

  • 站点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建立台账,宜保留检查与维护记录;
  • 情绪宣泄、音乐治疗等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前应告知注意事项;
  • 站点应配备消防、应急照明与安全疏散设施,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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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与流程

9.1 服务内容

站点应面向师生及家长开展下列服务:

  1. 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与讲座,开展心理科普宣传与主题活动;
  2. 心理测评与建档: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与访谈,建立“一生一策”数字档案;
  3. 心理咨询与辅导:开展个体心理咨询与团体心理辅导,提供发展性与适应性支持;
  4. 心理危机干预:开展心理危机识别、评估、干预与转介,建立分级响应机制;
  5. 家校社协同:开展家长课堂、家长沙龙与家访,建立学校、家庭、社区、医院联动机制;
  6. 心理指导师培养:开展心理指导技术培训、岗位实践与督导,宜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9.2 服务频次

站点服务频次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站点服务频次要求频次底线
服务项目频次要求
心理健康教育课纳入学校课表,每两周不少于 1 课时
心理辅导室开放每周不少于 5 天,宜安排固定接待时间
学生心理测评每名学生每学年接受心理测评一般不超过 1 次
一对一心理访谈测评预警学生访谈覆盖率宜不低于 80 %
家长课堂与家长沙龙每学期不少于 2 次
心理服务活动志愿服务队常态化运行,全年开展活动宜不少于 120 场
联席会议工作专班每月召开 1 次
督导检查宜每月开展 1 次,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

9.3 服务流程

9.3.1 个体心理咨询流程

STEP 1
接待来访
登记 · 预约
STEP 2
知情同意
告知保密范围
STEP 3
初始评估
需求与风险评估
STEP 4
制定干预方案
目标与频次
STEP 5
咨询干预
发展性支持
STEP 6
结案评估
效果反馈
STEP 7
记录归档
入“一生一策”档案
分支
超出能力范围
个案及时转介专业机构,不受本流程停留限制。

9.3.2 心理危机干预流程

1
风险识别
班主任/教师/学生骨干发现信号
2
分级评估
按风险等级定响应级别
3
启动干预
班级/学校层面即时处置
4
对接转介
社区/医院绿色通道
5
后续跟进
复学、回访、家校沟通
6
个案总结
去标识化归档,形成案例

9.3.3 心理测评流程

1
测评告知
目的、方式、保密说明
2
组织实施
全员施测,单人单座
3
结果分析
群体统计,不作品行评价
4
个别反馈
向本人及监护人反馈
5
预警访谈
覆盖率宜 ≥ 80 %
6
建档追踪
入数字档案,动态更新

9.3.4 服务记录与档案管理

站点宜建立服务记录与档案管理流程,宜明确记录内容、归档时限与保管期限。

10

信息安全与伦理要求

10.1 保密管理

  • 站点应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心理服务人员宜签署保密承诺,明确保密范围与例外情形;
  • 心理辅导室宜安装隔音设施,纸质档案宜存放于带锁档案柜,电子档案与数据宜加密存储;
  • 心理测评材料、咨询记录与案例讨论宜实行匿名化处理,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 下列情形不属于保密例外时仍应遵守最小必要原则:存在自伤或伤害他人现实风险、涉及法律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涉及公共卫生安全情形;
  • 来访者信息不得私自拷贝、外传或在公开场合提及,因教学、督导、科研需要使用案例的应去标识化并征得同意。

10.2 伦理要求

  • 心理服务人员应遵守 GB/T 41811 规定的伦理要求,恪守专业边界,不得与来访者建立双重关系;
  • 心理服务人员应尊重来访者的知情同意权、自主决定权与隐私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接受服务;
  • 心理服务人员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服务,对超出能力范围的个案应及时转介,不得延误;
  • 站点宜建立伦理监督机制,宜设立伦理监督岗位或委员会,宜定期开展伦理审查与培训。

10.3 数据保护

  • 站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技术与管理措施保护用户数据安全;
  • 站点应明确数据收集目的、范围与保存期限,数据收集宜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 站点宜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宜建立数据泄露应急处置机制;
  • 涉及学生心理健康数据的共享与传输,应取得相应授权并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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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要求

11.1 制度建设

站点应建立下列七项制度:

  1. 日常工作制度:来访者接待与预约、服务人员工作规范、案例记录与督导、办公室日常管理;
  2. 值班值勤制度:心理服务人员值班、节假日值班与重要应激时期值班安排;
  3. 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建立、保管、借阅、销毁与保密要求;
  4. 专业培训制度:理论培训、技术培训、案例培训与法规培训;
  5. 回访测评制度:咨询结束后回访与效果测评安排及责任约定;
  6. 危机干预制度:危机识别、报告、评估、干预、转介与跟进流程;
  7. 信息安全与伦理制度:保密管理、数据保护与伦理监督要求。

11.2 组织保障

  • 学校应成立心理健康工作专班,宜由校领导、心理服务人员、班主任代表、校医及校外专家组成;
  • 学校宜指定专人负责站点日常协调,宜建立常态化服务沟通机制;
  • 学校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宜每月召开 1 次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 学校宜将心理健康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宜建立督导检查与跟踪督办机制。

11.3 经费与资源保障

  • 学校宜将站点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宜保障人员培训、设备维护与活动开展所需经费;
  • 站点宜建立物资与设备台账,宜明确管理责任人与维护周期;
  • 学校宜整合政府专项资金、学校自有资金与社会捐赠等资源,保障站点可持续运行。
12

评估与改进

12.1 评估内容与方法

  1. 站点评估宜包括场地设施、人员配置、服务开展、服务质量、管理运行、信息安全六个维度,评估宜采用现场查看、台账查阅、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案例抽查与人员访谈相结合的方式。
  2. 站点宜每学期开展 1 次自我评估,宜形成自我评估报告;学校宜每年组织 1 次内部评估,宜邀请校外专家参与;宜每 2 年~3 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1 次独立评估,宜形成评估报告。

12.2 评估指标打分表

12.2.1 站点评估采用百分制,总分 100 分,由 6 个一级指标、15 个二级指标构成。评估指标、分值权重、评分标准与打分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12.2.2 评分规则:各二级指标按评分标准在分值区间内打分,扣分以该指标分值为限,不计负分;二级指标得分之和为该一级指标得分,六个一级指标得分之和为总分。总分不低于 85 分为优秀,70 分~84 分为良好,60 分~69 分为合格,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表 5 学校心理服务站点评估打分表(百分制)“得分”列留白,供现场填写
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评分标准得分
场地设施20 功能空间配置8五个基本空间齐全得 8 分;缺 1 项扣 2 分,扣完为止;合用空间经确认不影响使用的扣 1 分/项
面积达标5各空间面积符合表 3 要求得 5 分;任一项不达标扣 1 分
隔音与保密条件4辅导室、测评室隔声达标且室内无摄像录音得 4 分;任一项不达标扣 2 分
环境安全3装修环保、消防与疏散合格、设施定期维护得 3 分;任一项不达标扣 1 分
人员配置20 人员数量与资质10人数与持证指导师数符合表 1 得 10 分;缺 1 名扣 3 分,持证人数不足扣 2 分/名
岗位设置与职责4站长及各类岗位职责明确、公示到位得 4 分;缺 1 项扣 1 分
培训与督导6年度人均继续教育 ≥ 40 学时得 3 分;定期开展案例督导得 3 分;不达标的按比例折算
服务开展25 心理健康教育课6开课率 100 % 得 6 分;每缺 5 % 扣 1 分
心理测评与建档7测评覆盖率 100 % 得 4 分,建档率 100 % 得 3 分;每缺 5 % 扣 1 分
预警访谈与危机干预7预警访谈覆盖率 ≥ 80 % 得 3 分;高危学生专业干预率 ≥ 85 % 得 4 分;每缺 5 % 扣 1 分
家长课堂与活动5家长课堂每学期 ≥ 2 次得 2 分;全年活动 ≥ 120 场得 3 分;不达标按比例折算
服务质量15 服务满意度6满意度 ≥ 85 % 得 6 分;每低 5 % 扣 1 分
个案规范率5咨询记录、转介记录、回访记录规范率 ≥ 95 % 得 5 分;每低 5 % 扣 1 分
“一生一策”覆盖率4覆盖率 100 % 得 4 分;每缺 5 % 扣 1 分
管理运行12 制度健全性5七项制度齐全并上墙公示得 5 分;缺 1 项扣 1 分
联席会议与督导4联席会议每月 1 次、督导每月 1 次得 4 分;每缺 1 次扣 0.5 分
经费与台账3经费纳入预算、物资台账完整得 3 分;任一项缺失扣 1.5 分
信息安全8 保密管理4保密制度落实、档案柜上锁、电子档案加密得 4 分;任一项不达标扣 1.5 分
数据保护与伦理4无数据泄露与违反伦理事件得 4 分;发生事件按 12.2.3 处理
合计100—100总分:优秀 ≥ 85;良好 70~84;合格 60~69;不合格 < 60

12.2.3 存在下列情形的,总分应予扣减或判定为不合格:

  1. 发生违反保密规定事件的,总分扣 10 分;
  2. 发生心理服务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3. 心理辅导室未做隔音处理或安装摄像录音设备的,一级指标“场地设施”得分不得超过该项分值的 60 %。

12.3 改进机制

  • 站点应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宜明确责任人与完成时限;
  • 站点宜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宜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 站点宜将评估结果作为人员考核、经费安排与资源配置的依据;
  • 站点宜定期总结标准化建设经验,宜形成典型案例与可复制模式。
A

功能布局示意图

资料性附录

A.1 学校心理服务站点宜按“接待与等候区—办公与档案室—心理测评室—心理辅导室—团体活动室—放松与音乐治疗室”的顺序布局,宜形成由公共区域向私密区域过渡的空间序列。A.2 心理辅导室、心理测评室、放松与音乐治疗室宜集中布置于安静一侧,宜避免相互干扰。A.3 接待与等候区宜靠近出入口,办公与档案室宜靠近心理辅导室,便于服务衔接与档案管理。

图 A.1 三级站点功能布局示意(由公共区向私密区过渡)
接待与等候区
8 m²
办公与档案室
10 m²
心理测评室
10 m²
心理辅导室 ×2
各 12 m²
团体活动室
30 m²
放松与音乐治疗室
12 m²
辅助空间
44 m²(走廊/洗手间/储物)
公共区 半私密区 私密区(集中靠安静侧) 辅助空间
A.4/A.5 三级站各空间面积合计 136 m²(含辅助空间 44 m²),站点总建筑面积不宜低于 136 m²,各空间面积宜符合表 3 的规定。布局要点:出入口 → 等候接待 → 办公建档 → 测评 → 辅导,动线单向、私密度递增,辅导室与测评室不临噪声源。
B

验收流程

资料性附录

B.1 学校心理服务站点验收宜按图 B.1 所示的流程实施,依次经过申请与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查验、综合评定、结论反馈、整改复验、认定归档七个环节。B.2 各环节工作要求应符合表 B.1 的规定。

图 B.1 学校心理服务站点验收流程图(含整改复验回环)
1 申请与受理 5 个工作日 2 资料审查 10 个工作日 3 现场查验 1 个工作日/校 4 综合评定 5 个工作日 5 结论反馈 10 个工作日 是否合格 达标 / 不达标 7 认定归档 合格以上公示认定 6 整改复验(≤30 日,复验 1 次) 整改仍不达标 → 不予认定,退回 2 资料审查
流程判据:合格以上进入第 7 步认定归档并公示;不合格站点在 30 日内完成整改,由验收工作组组织复验 1 次,仍不达标则不予认定。原稿第 6 环节后流程截断,本图按 B.1/B.2 文字补为“认定归档”闭环。
表 B.1 学校心理服务站点验收流程各环节工作要求时限合计约 31 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期)
环节责任主体主要工作时限与输出
1 申请与受理学校(站点)提交验收申请、自评报告及配套证明材料(场地图纸、人员资质、制度文本、服务台账)5 个工作日内受理,出具受理通知
2 资料审查验收工作组审查分级指标符合性、人员资质有效性、制度健全性、服务数据真实性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审查意见
3 现场查验验收工作组+校外专家现场查看功能空间与设施、抽查档案与记录、访谈服务人员与师生代表、开展满意度调查1 个工作日/校,形成现场查验记录
4 综合评定验收工作组按表 5 打分,形成评估结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与问题清单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报告
5 结论反馈项目主管部门向学校反馈评估结论与整改要求,合格以上予以认定并公示10 个工作日内反馈
6 整改复验学校(站点)/验收工作组不合格站点在 30 日内完成整改,验收工作组组织复验;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予认定整改期不超过 30 日,复验 1 次
7 认定归档项目主管部门公示认定结果,归档自评报告、查验记录、评定报告与整改复验材料反馈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C

服务记录表单

资料性附录

C.1 站点宜按下列字段设计服务记录表单,作为“一生一策”数字档案的组成部分。记录应真实、客观、及时,避免主观评判性表述。

表 C.1 心理服务记录表单(样式)通用字段 · 可电子化
字段组记录内容
基本信息记录编号、服务日期与时间、服务对象(可匿名)、年级/班级、服务形式(个体辅导/团体辅导/测评/访谈/危机干预)
服务过程来访事由与需求、初始评估结论、所用技术与工具、关键对话要点(去标识化)
效果与反馈本次目标达成情况、服务对象反馈、后续建议与转介去向(如有)
归档与权限记录人及资质、核对人、归档日期、保密等级、保管期限、查阅授权记录
填写要求服务结束后 24 小时内完成;纸质与电子双套留存;任何情形下不得在表单中记录与本次服务无关的隐私信息
表单设计依据:字段设置对应本文件 9.3 三条流程与 10.1/10.3 保密数据要求;其中“24 小时内归档”“保管期限”为本附录建议性补充,学校可结合本地档案管理规定细化。
i

整理说明

本网页版按原稿逐条整理,所有指标数值、条款口径、评分权重均未改动。所做技术性处理如下:

  • 第 3 章术语由原稿连续段落拆为 3.1~3.6 独立编号条目,释义原文不变;
  • 表 1 三级站末句“宜设心理督导专/家岗位”原为分页断行,已合并为一句;
  • 表 2 中原“○”符号统一改为文字“可合用或宜配置”,图例保留于表题;
  • 12.2.2 原“二级指标得分之和为一一级指标得分”校正为“该一级指标得分”;
  • 表 5 补“合计 100/100”行,并核算 20+20+25+15+12+8=100;一级指标单元格作纵向合并,打印时仍为合并状态;
  • 附录 B 原稿流程在第 6 环节后截断,且出现“不合格/基本合格”而评级规则仅设四档;本版统一为“不合格”,补第 7 步“认定归档”形成闭环(图 B.1);
  • 附录 A、B 由纯文字补为示意图(图 A.1 空间序列、图 B.1 验收流程),面积与时限数据全部取自原稿;
  • 三处“GB/T xxxxx—2026”占位文号原样保留,并在第 2 章作提示,正式发布前请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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