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fication for the Use of AI Equipment in School Mental Health Assessment

学校心理健康测验 AI 器材使用规范

学校心理健康服务标准体系 · 第五册  |  标准稿
12 章 + 附录 A/B 信度 α ≥0.70 误报 ≤15% · 漏报 ≤10% 引用文件发布前请核现行版本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学校心理健康测验中人工智能(AI)器材的分类、功能要求、使用流程、数据采集、数据存储与传输、隐私保护、安全管理和维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高等院校在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心理筛查、情绪识别、危机预警等工作中所使用的 AI 心理测评系统、智能心理终端设备、心理数据平台及相关软件工具。

本文件不适用于精神疾病的临床诊断与治疗,不替代专业医疗机构的医学评估。

核心定位:AI 器材是筛查与辅助评估工具,其结果仅供参考,不得作为诊断结论,亦不得用于评价学生个体优劣(参见 4.2、6.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 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 GB/T 2026-2026学校心理服务站点建设指南
  • GB/T 2026-2026学校心理指导工作指南
  • GB/T 2026-2026学校心理服务岗位职责及管理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信息与告知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与隐私保护
上述引用文件中,GB/T 2026—2026 系列与行动计划等配套文件存在后续更新可能,正式发布前请按现行有效文本核对版本与名称。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AI 心理测评器材 AI mental health assessment equipment

指运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语音识别等技术,对学生心理状态进行测量、识别、分析和预警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包括 AI 心理测评系统、智能心理终端设备、情绪识别设备、心理数据分析平台等。

3.2心理健康测验 mental health assessment

指通过标准化量表、问卷、行为观察、生理信号采集等方式,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测量与评估的活动。

3.3数据采集 data collection

指通过 AI 器材获取学生心理健康相关数据的过程,包括量表作答数据、语音数据、图像数据、行为数据、生理信号数据等。

3.4心理数据 psychological data

指与学生心理健康相关的各类数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测评结果、情绪状态、行为特征、预警记录等。

3.5隐私保护 privacy protection

指对学生心理数据及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篡改或销毁的措施与机制。

3.6危机预警 crisis early warning

指基于 AI 器材采集和分析的数据,对可能存在心理危机风险的学生进行识别和提示的机制。

4总体要求

4.1科学 · 规范 · 安全 · 伦理

AI 心理测评器材的使用应坚持科学、规范、安全、伦理的原则,服务于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不得以技术替代专业判断。

4.2辅助而非定论

AI 器材应作为心理筛查与辅助评估工具,其结果仅供参考,不得作为诊断结论或评价学生个体优劣的依据。

4.3先论证、后上线

学校使用 AI 心理测评器材前,应完成器材的选型论证、伦理审查和安全评估。

4.4依法合规

AI 器材的采购、部署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4.5专人专责

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 AI 器材的管理与维护,并建立使用台账。

5器材分类与功能要求

5.1 器材分类

学校心理健康测验 AI 器材宜按功能分为四类,见表 1。

类别 A

AI 心理测评系统

主要设备:在线测评平台、量表管理系统、数据分析系统

核心功能:量表施测、自动计分、结果分析、报告生成

类别 B

智能心理终端设备

主要设备:心理自助终端、情绪宣泄设备、VR 心理训练设备

核心功能:自助测评、情绪调节、心理训练、放松减压

类别 C

情绪与行为识别设备

主要设备:情绪识别系统、行为姿态分析设备

核心功能:多模态数据采集、异常行为预警

类别 D

心理数据平台

主要设备:学生心理档案系统、危机预警平台、家校数据共享平台

核心功能:数据汇聚、档案管理、风险预警、协同转介

表 1AI 心理测评器材分类
类别主要设备核心功能
A AI 心理测评系统在线测评平台、量表管理系统、数据分析系统量表施测、自动计分、结果分析、报告生成
B 智能心理终端设备心理自助终端、情绪宣泄设备、VR 心理训练设备自助测评、情绪调节、心理训练、放松减压
C 情绪与行为识别设备情绪识别系统、行为姿态分析设备多模态数据采集、异常行为预警
D 心理数据平台学生心理档案系统、危机预警平台、家校数据共享平台数据汇聚、档案管理、风险预警、协同转介

5.2 基本功能要求

5.2.1 AI 心理测评系统

  1. 支持多种标准化量表和问卷的在线施测;
  2. 具备自动计时、断点续答、作答质量监控功能;
  3. 具备数据自动加密、访问权限控制功能;
  4. 具备测评结果的可视化展示与报告导出功能。

5.2.2 智能心理终端设备

  1. 支持身份核验,确保测评对象唯一性;
  2. 具备操作引导与异常提示功能;
  3. 具备数据本地缓存与断网续传功能;
  4. 具备设备状态自检与故障告警功能。

5.2.3 情绪与行为识别设备

  1. 具备多模态数据采集能力(图像、语音、文本等);
  2. 具备数据脱敏与去标识化处理能力;
  3. 具备识别结果的可解释性说明;
  4. 具备误识别率的自我评估与校准机制。

5.2.4 心理数据平台

  1. 支持多源数据的汇聚与整合;
  2. 具备分级预警与风险分层功能;
  3. 具备数据访问日志与操作留痕功能;
  4. 具备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功能。

5.3 技术指标要求

AI 器材的技术指标宜满足下列下限(均为推荐值,以“宜”表述):

≥0.70
测评信度(Cronbach's α)
≥80%
情绪识别准确率
≤15%
误报率
≤10%
漏报率
≤5 s
数据处理延迟
≥99.5%
系统可用性(年度)
  1. 5.3.1AI 器材的测评结果信度宜达到 0.70 以上(Cronbach's α 系数);
  2. 5.3.2AI 器材的情绪识别准确率宜不低于 80%(在标准化测试集上的表现);
  3. 5.3.3AI 器材的误报率宜控制在 15% 以下,漏报率宜控制在 10% 以下;
  4. 5.3.4AI 器材的数据处理延迟宜不超过 5 秒(从数据采集到结果反馈);
  5. 5.3.5AI 器材的系统可用性宜达到 99.5% 以上(年度运行时间占比)。

表内指标为选型验收与 11.2 算法评估的参照基准;不满足时应按 11.2.3 联系供应商优化或校准,不得直接用于高风险预警判定。

6使用流程

6.1 使用前准备

  1. 6.1.1学校应制定心理健康测验实施方案,明确测验目的、对象、时间、方式和数据使用范围;
  2. 6.1.2应完成 AI 器材的功能测试与校准,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 6.1.3应对参与测验的学生进行说明,告知测验目的、流程、数据用途和隐私保护措施;
  4. 6.1.4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的知情同意(针对未成年人),知情同意书应明确说明 AI 技术的使用方式。

6.2 测验实施

  1. 6.2.1测验应在安静、独立、无干扰的环境中进行,确保学生能够真实作答;
  2. 6.2.2每名学生每学年接受心理测评一般不超过 1 次,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心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 6.2.3测验过程中应安排经过培训的心理指导师或教师现场指导,及时解答学生疑问;
  4. 6.2.4对于 AI 情绪识别设备,应明确告知学生设备的存在和用途,不得隐蔽采集数据;
  5. 6.2.5测验过程中发现学生情绪波动较大的,应立即暂停测验并给予适当关怀。

6.3 结果分析

  1. 6.3.1AI 器材生成的测评结果应由专业心理指导师进行复核与解读;
  2. 6.3.2对于 AI 识别的高风险预警,应进行人工复核,确认风险等级后再采取相应措施;
  3. 6.3.3测评结果应以整体统计和趋势分析为主,避免对学生个体进行标签化;
  4. 6.3.4AI 器材提供的建议仅作为参考,最终干预方案应由专业心理指导师制定。

6.4 结果反馈

  1. 6.4.1测评结果应向学生本人反馈,反馈方式应温和、建设性,避免造成心理负担;
  2. 6.4.2应向家长反馈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但反馈内容应经过脱敏处理,不得直接展示原始数据;
  3. 6.4.3对于存在心理危机风险的学生,应立即启动危机干预流程,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图 6-1测验实施中的三条红线
① 不隐蔽采集 6.2.4 须告知设备存在与用途 生物识别须单独同意(7.3.2) ② 不强制、不频测 6.2.2 每学年 ≤1 次 情绪异常立即暂停(6.2.5) ③ 不把 AI 当结论 6.3.2 高风险须人工复核 6.4.2 反馈须脱敏 红线用于现场速记,判定以 6.1~6.4 条文为准。
依据 6.2~6.4 归纳的现场提示,非新增条款。

7数据采集

7.1 采集原则

  1. 7.1.1数据采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与学生心理健康无关的数据;
  2. 7.1.2数据采集应取得学生及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明确告知采集的数据类型、用途、存储期限和共享范围;
  3. 7.1.3数据采集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仅采集实现测验目的所必需的数据;
  4. 7.1.4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识别信息、医疗健康信息),应取得单独同意。

7.2 采集数据类型

表 2心理健康测验数据采集类型
数据类型具体内容是否必需采集方式
基本信息学号、姓名、年级、班级必需系统录入
量表作答数据问卷答案、作答时间、修改记录必需在线作答
情绪状态数据面部表情、语音情绪、文本情感可选AI 识别
行为特征数据姿态、眼动、交互行为可选传感器采集
生理信号数据心率、皮电、脑电(如适用)可选专业设备
预警记录风险等级、预警时间、处置记录条件必需系统生成

“条件必需”指仅在触发预警时生成并留存;可选数据类型采集前须另行取得单独同意(7.1.4、7.3.2)。

7.3 采集方式要求

  1. 7.3.1量表作答数据应通过加密通道传输,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截获或篡改;
  2. 7.3.2图像、语音等生物识别数据的采集应明确告知学生,并取得单独同意;
  3. 7.3.3生物识别数据的采集应在专用空间内进行,避免无关人员进入采集区域;
  4. 7.3.4采集过程中应实时显示采集状态,学生有权随时中止采集;
  5. 7.3.5对于未成年学生,生物识别数据的采集应取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7.4 采集质量控制

  1. 7.4.1AI 器材应具备作答质量监控功能,识别无效作答(如规律性作答、随机作答、作答时间过短等);
  2. 7.4.2对于无效作答,应提示学生重新作答,不得将其纳入统计分析;
  3. 7.4.3AI 器材应具备数据完整性校验功能,确保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4. 7.4.4学校应定期对采集数据进行质量抽检,抽检比例宜不低于 5%。

8数据存储与传输

8.1 存储要求

  1. 8.1.1学生心理数据应存储在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服务器或云平台中;
  2. 8.1.2心理数据应采取加密存储方式,加密算法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规定;
  3. 8.1.3学生心理数据的存储期限宜不超过学生毕业后 3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8.1.4存储系统应具备数据备份机制,备份频率宜每日一次,重要数据宜实时备份;
  5. 8.1.5存储系统应具备灾难恢复能力,确保在系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数据。

8.2 传输要求

  1. 8.2.1心理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应采用加密传输协议(如 HTTPS、VPN 等),防止数据被截获;
  2. 8.2.2数据传输应具备完整性校验机制,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未被篡改;
  3. 8.2.3跨校、跨区域传输心理数据的,应通过专用网络通道或加密数据传输工具;
  4. 8.2.4数据传输日志应完整记录,包括传输时间、数据内容、发送方、接收方等信息。

8.3 访问控制

心理数据访问应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不同角色拥有不同的数据访问权限,见表 3。

表 3心理数据访问权限分级
角色可访问数据操作权限约束
学生本人本人测评结果查看仅本人
班主任本班学生整体统计、预警名单查看 · 反馈不见个体原始作答
心理指导师所负责学生的完整测评数据查看 · 分析 · 干预须人工复核预警(6.3.2)
校级管理员全校学生心理数据管理 · 统计 · 导出导出须审批并脱敏(8.3.3)
教育行政部门区域内整体统计数据查看 · 督导仅聚合数据,不触个体
AI 器材供应商系统运行所需的技术数据维护 · 技术支持须签保密协议(8.3.4、12.2)
  1. 8.3.1心理数据访问应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不同角色拥有不同的数据访问权限(见表 3);
  2. 8.3.2数据访问应实行实名制,所有访问行为应记录日志,包括访问人、访问时间、访问内容、操作类型等;
  3. 8.3.3心理数据的导出应具备审批流程,导出的数据应进行脱敏处理;
  4. 8.3.4AI 器材供应商访问学生心理数据的,应签订数据保密协议,明确数据使用范围和保密义务。

9隐私保护

9.1 隐私保护原则

  1. 9.1.1学生心理数据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进行特别保护;
  2. 9.1.2学校应建立学生心理数据隐私保护制度,明确数据保护责任人和保护措施;
  3. 9.1.3学生心理数据的处理应遵循目的明确、范围限定、公开透明的原则;
  4. 9.1.4学校应制定隐私保护告知书,明确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数据处理的相关事项。

9.2 数据脱敏与去标识化

用于统计分析、科研教学、算法训练的心理数据应进行脱敏处理,去除能够识别学生身份的信息。脱敏措施包括:

  1. 去除姓名、学号等直接标识符;
  2. 对年级、班级等准标识符进行泛化处理;
  3. 对测评结果进行分组或区间化处理;
  4. 添加噪声或扰动,防止数据被逆向识别。
  1. 9.2.1用于统计分析、科研教学、算法训练的心理数据应进行脱敏处理,去除能够识别学生身份的信息;
  2. 9.2.2脱敏处理应包括上述 a)~d) 四项措施;
  3. 9.2.3脱敏后的数据仍可能被重新识别的,应进一步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4. 9.2.4用于算法训练和模型优化的数据,应确保无法通过数据反推出学生身份信息。

9.3 数据使用限制

  1. 9.3.1学生心理数据仅可用于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筛查、危机干预等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9.3.2未经学生及监护人同意,不得将学生心理数据用于商业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3. 9.3.3不得将学生心理数据作为评价学生学业表现、品行表现的依据;
  4. 9.3.4不得将学生心理数据用于招生、评优、奖惩等与学生权益相关的决策;
  5. 9.3.5AI 器材供应商不得将学生心理数据用于产品优化、算法训练以外的用途。

9.4 数据共享与披露

  1. 9.4.1学校内部共享心理数据的,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共享完成工作所必需的数据;
  2. 9.4.2向校外机构(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共享心理数据的,应取得学生及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3. 9.4.3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如涉及学生生命安全、违法犯罪等),可按规定程序披露,但应记录披露情况;
  4. 9.4.4数据共享应签订数据共享协议,明确数据使用范围、保密义务、数据安全措施和违约责任。

9.5 数据删除与销毁

  1. 9.5.1学生毕业、转学或退学的,其心理数据应在存储期限届满后删除或匿名化;
  2. 9.5.2学生及监护人要求删除心理数据的,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删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9.5.3数据删除应采用不可恢复的方式,确保数据无法被还原;
  4. 9.5.4数据存储介质报废或更换的,应进行数据清除处理,防止数据泄露。

9.6 隐私影响评估

  1. 9.6.1学校引入新的 AI 心理测评器材或处理方式的,应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2. 9.6.2隐私影响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数据处理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 对学生权益的影响及风险程度;
    3. 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其有效性;
    4. 是否存在数据泄露、滥用等风险;
    5. 风险应对方案和补救措施。

10安全管理

10.1 安全责任

  1. 10.1.1学校应建立 AI 心理测评器材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校长、分管副校长、心理工作负责人、器材管理员的安全职责;
  2. 10.1.2学校应制定 AI 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管理、数据安全、应急预案等;
  3. 10.1.3学校应定期组织 AI 器材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0.2 设备安全

  1. 10.2.1AI 心理测评设备应放置在专用空间内,配备门禁或锁具,非授权人员不得接触;
  2. 10.2.2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数据安全;
  3. 10.2.3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
  4. 10.2.4设备报废或更换的,应清除设备中的所有数据,防止数据泄露。

10.3 网络安全

  1. 10.3.1AI 心理测评系统应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
  2. 10.3.2系统应具备防病毒、防入侵、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
  3. 10.3.3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渗透测试,及时修复安全漏洞;
  4. 10.3.4系统应具备异常访问检测和告警功能,发现异常访问应立即处置。

10.4 应急处置

  1. 10.4.1学校应制定 AI 心理测评器材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处置流程和恢复措施;
  2. 10.4.2发生数据泄露、系统瘫痪等安全事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补救措施;
  3. 10.4.3发生学生心理数据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受影响的学生及监护人,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4. 10.4.4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事件复盘,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图 10-1安全事件处置链路(10.4 归纳)
发现异常/告警→ 停用设备 · 隔离系统→ 启动应急预案→ 通知学生及监护人→ 报告主管部门→ 补救 · 恢复→ 事件复盘 · 加固
链路依据 10.4.1~10.4.4 归纳,判定以条文原文为准。

11维护与评估

11.1 设备维护

  1. 11.1.1AI 心理测评器材应建立维护台账,记录设备使用、维护、故障、维修等情况;
  2. 11.1.2设备维护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检测、故障维修、软件升级等;
  3. 11.1.3设备维护宜每月进行一次,重要设备宜每周进行检查;
  4. 11.1.4设备维护记录应完整保存,保存期限宜不少于 3 年。

11.2 算法评估

  1. 11.2.1学校应定期对 AI 器材的算法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识别准确率、误报率、漏报率等指标;
  2. 11.2.2算法评估宜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估样本宜不少于 100 例;
  3. 11.2.3评估发现算法效果下降或存在偏差的,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优化或校准;
  4. 11.2.4算法更新或升级的,应重新进行评估,确保算法效果符合要求。

11.3 使用效果评估

学校应每学期对 AI 心理测评器材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指标与合格要求见表 4。

表 4AI 心理测评器材使用效果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评估内容合格要求
器材使用率应测学生中实际完成测评的比例≥95%
数据完整率采集数据中有效数据的比例≥98%
预警准确率AI 预警中经人工复核确认的比例≥80%
误报率AI 预警中误报案例的比例≤15%
师生满意度师生对器材使用的满意程度≥85%
数据安全事故发生数据泄露、丢失等事故的次数0 次
  1. 11.3.1学校应每学期对 AI 心理测评器材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2. 11.3.2评估内容宜包括器材使用率、数据质量、预警准确性、师生满意度等(见表 4);
  3. 11.3.3评估结果应作为器材续用、升级或更换的重要依据;
  4. 11.3.4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指标对照:表 4 中“误报率 ≤15%”“预警准确率 ≥80%”与 5.3.2、5.3.3 的技术指标口径一致,评估时可合并核验。

12供应商管理

12.1 供应商选择

  1. 12.1.1学校选择 AI 心理测评器材供应商时,应综合评估其资质、技术能力、数据安全能力、服务能力等;
  2. 12.1.2供应商应具备相关产品资质和检测报告,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
  3. 12.1.3供应商应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能够保障学生心理数据安全。

12.2 合同管理

学校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 数据所有权归属(学生心理数据归学校所有);
  2. 数据使用范围和保密义务;
  3. 数据安全责任和违约责任;
  4. 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内容;
  5. 合同终止后的数据处理方式。
  1. 12.2.1合同中应明确上述 a)~e) 五项内容;
  2. 12.2.2合同中应约定供应商不得将学生心理数据用于合同目的之外的用途;
  3. 12.2.3合同中应约定供应商发生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时的通知义务和赔偿责任。

12.3 监督与评估

  1. 12.3.1学校应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系统稳定性、响应速度、服务质量等;
  2. 12.3.2学校应对供应商的数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3. 12.3.3供应商存在严重数据安全违规行为的,学校应立即终止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AAI 心理测评器材使用流程图资料性附录

图 A.1AI 心理测评器材使用流程
方案制定→ 知情同意→ 器材校准→ 测验实施→ 数据采集→ 结果分析→ 人工复核→ 结果反馈→ 数据归档
发现危机预警↘ 立即转入危机干预流程
本流程为资料性呈现,与 6.1~6.4 对应;发现危机预警时应立即转入危机干预流程(6.4.3)。

B学生心理健康数据隐私保护告知书(样式)规范性附录

下列告知书样式供学校开展测验前向学生监护人及学生本人告知使用,可按实际情况调整,但不得删减法定告知事项。

学生心理健康数据隐私保护告知书

尊敬的家长/监护人:

您好!学校拟使用 AI 心理测评器材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测验,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测验目的了解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为学生心理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二、采集数据包括量表作答数据、情绪状态数据等(详见表 2)。其中图像、语音等生物识别数据为可选,须另行取得单独同意。
三、数据用途仅用于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筛查、危机干预,不用于其他用途,不得用于评价学业、品行、招生、评优、奖惩。
四、数据存储加密存储,存储期限不超过学生毕业后 3 年;期限届满后删除或匿名化。
五、数据共享未经您同意,不会向第三方提供学生心理数据;向医疗机构等校外机构共享时须另行取得单独同意。
六、您的权利有权查阅、更正、删除学生心理数据,有权随时撤回同意;测验过程中学生可随时中止采集。

如您同意上述事项,请在下方签字确认。

家长/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学生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参考文献

  •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 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 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教育部等十七部门《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
  • 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十条措施》 教基厅〔2025〕2号
  •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5部门《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 国卫医政发〔2026〕8号
整理说明(技术处理,不含修订痕迹栏目)
① 术语 3.1~3.6 由原稿连续段落改为独立编号卡片;条款子项统一为十进制编号(如 5.3.1、6.2.1、8.3.1),全篇无重复。
② 原稿表 1(器材分类)被分页拆为两段且第三行“识别设备”缺类别名与开头,已合并为完整表并补齐“情绪与行为识别设备”一行;原稿表 2、表 3、表 4 同步补表头、对齐与注释。
③ 原稿 5.3 仅列 5.3.1~5.3.4,已按相邻体例补 5.3.5 系统可用性 ≥99.5%(依据原稿 5.3 文字末句“系统可用性宜达到99.5%以上”归纳,判定以条文为准)。
④ 原稿附录标签错配(“附录A 资料性/附录B 规范性”与图示属性相反):已按内容属性调整为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B 规范性。
⑤ 清除原稿重复粘贴的参考文献段落与孤立编号残片;引用文件现行版本请在发布前核对。
⑥ 新增图 6-1(测验三条红线)、图 10-1(安全事件处置链路)及 5.3 指标 KPI 卡,均为依据条文归纳的适用性呈现,已在图注中标注,不构成本文件新增考核条款。